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0日
吕梁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粮食县(市、区)长负责制和全省、市粮食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面完成全市粮食安全目标工作任务,保障粮食安全,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统一、规范的考核评价制度,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
二、考核内容
市政府向各县(市、区)政府颁发的粮食安全责任状确定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三、考核评价标准
考核以百分制为基础,设置加减分项目和发生重大问题减分项目,采取目标责任指标考核评分与市领导评价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得分占 75 % ,市分管领导评价占 10 % ,市粮食局评价占15%。
(一)百分制考核指标
分两类情况考核赋分。一是量化指标按完成比例计分, 100 % 完成的计满分,未完成的按少完成比例减分,完成百分比不达要求的不得分;二是非量化指标按工作进展情况和完成程度赋分。
(二)加减分指标设置
在百分制考核基础上设置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加分、表彰奖励加分、其它工作加分项目,同时设置减分项目和发生重大问题减分项目。
(三)市分管领导、市粮食局评价
以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结合日常工作情况,市分管领导、市粮食局对各县(市、区)粮食安全工作进行评价。
(四)年度考核得分
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得分=百分制考核得分+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加分)+表彰奖励(加分)+其它工作(加分)+减分项目(减分)+发生重大问题(减分)。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得分=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得分 x75 % + 市分管领导评价得分 x10 % +市粮食局评价得分 x15 %。
考核分数均保留两位小数。
四、考核方式
(一)半年督查
7 月中旬,由市政府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听取各县(市、区)关于上半年目标责任执行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半年工作计划的专题汇报,提出督查建议。
(二)年终考核
1 、准备工作。
各县(市、区)对照粮食安全目标责任指标和考核办法,进行自查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县(市、区)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未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计划;本年度考核中应当加分或减分的情况,并提出加分申请(附印证资料);当地党委、政府对县(市、区)粮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情况;相对应的有效印证资料(包括会计、统计报表,文件、会议纪要、奖励证书,项目建设相关资料等),无印证资料视同未完成。
2 、考核程序。
召开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及粮食局班子成员参加的汇报会,考核组听取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报告和参会人员意见,同时对照责任状查阅有关印证资料,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进行现场抽查。考核组研究初步赋分意见,填列考核评分表(加、减分理由备注说明),并向各县(市、区)反馈考核意见。
五、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将进行公布并作为全市粮食安全工作评比表彰的主要依据。考核为优秀的进入粮食安全工作先进评选范围,考核排在末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各县(市、区)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作专题汇报。
六、有关要求
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是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取得工作实效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对粮食安全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责任,研究制定促进目标任务完成的政策措施和资金扶持政策,加强对目标责任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附件:吕梁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
吕梁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评分细则
根据 《 吕梁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 (简称考核办法)制定本评分细则。
一、目标责任指标考核评分
对粮食安全目标责任状所列各项指标,按下列标准分项考核评分:
(一)保障粮油供应充足价格基本稳定( 20 分)
1 、目标要求:粮食收购指标( 3 分)、粮食销售指标( 3 分)、粮食调入指标( 3 分)。评分标准:均按各项指标完成百分比计分,全部完成指标计满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完成不达 60 %不得分。
2 、目标要求:及时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确保当地粮油供应充足、价格基本稳定( 2 分)。评分标准:全年粮食市场基本稳定,未发生脱销断档、价格暴涨、群众抢购情况的得满分。辖区内发生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但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迅速稳定市场,未造成不良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可以不减分。辖区内发生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又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此项指标减为零分,造成负面影响的再按发生重大问题减分。
3 、目标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粮食收购政策,必要时采取政策性收购措施,保护农民利益( 3 分)。评分标准:国家和省市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且未发生农民卖粮难的计满分。发生卖粮难或粮价急剧下跌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稳定市场,解决农民余粮出售问题的不减分,未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的减 2 分。
4 、目标要求:落实粮食市场监督检查经费、统计工作和粮食应急工作专项经费指标( 6 分)。评分标准:三项经费各占 2 分,如数全部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得满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零完成的不得分。
(二)充实粮油储备增强应急能力( 40 分)
1 、目标要求: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规模,县级粮油储备充实到位指标( 23 分)。评分标准:按原计划全部完成得满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零完成的不得分。
2 、目标要求: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和应急小包装食用油储备确保当地不低于15天供应量指标( 6 分)。评分标准:应急成品粮储备完善( 4 分),应急小包装食用油储备完善( 2 分),按原计划全部完成得满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零完成的不得分。
3 、目标要求: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及时足额到位指标( 6 分)。评分标准:按计划全部完成得满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零完成的不得分。
4 、目标要求: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建立并完善粮食应急加工供应体系,对省、市安排的粮油应急加工提升改造项目给予政策和配套资金支持指标( 5 分)。评分标准: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对粮油应急加工提升项目给予政策和配套资金支持的计满分。未完善粮食应急预案,未完成应急提升项目的不得分。
(三)监管粮油质量保障消费安全( 20 分)
1 、目标要求:强化粮食行政职能,从机构、编制、经费等方面为粮食部门依法履职创造宽松环境指标( 10 分)。评分标准:能够加强并恢复粮食行政职能,从机构、编制、经费等方面支持粮食部门的计满分。未能恢复粮食部门行政职能,从机构、编制、经费等方面有支持的酌情计分,没有恢复与支持的不得分。
2 、目标要求: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对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问题依法调查处理指标( 5 分)。评分标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任务、责任主体、责任人落实到位,对发生的粮食质量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且未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的计满分。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减 2 . 5 分,对粮食质量安全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的,一次减 3 分;发生粮食安全事件的,一次减 5分。
3 、目标要求: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做到人员、设备、经费“三落实”指标( 5 分)。评分标准:建立稽查队,人员、机构、经费全部落实的计满分。有编办批文,未组建执法队伍且执行人员到位的可计 3 分。没有编办批文,但监督检查人员到位的可计 2 分。没有编办批文且执法检查人员不到位的计零分。
(四)深化企业改革支持行业发展( 20 分)
1 、目标要求:全面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重组,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资金支持措施,确保取得明显成效指标( 8 分)。评分标准:贯彻全市粮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在企业改制重组、机制创新、关闭破产、职工安置等方面给予政策、资金支持,确保企业改制取得明显成效,按照“一县一企(含一企多点)”模式完成改革的计满分;政策、资金支持不到位,企业改革任务未按要求完成的减一半分;政策、资金支持未落实,企业改革任务未进行的不计分。
2 、目标要求:增加对粮油仓储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和粮食流通业发展的资金投入指标( 6 分)。评分标准:重视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和粮食流通业的发展,增加资金投入,改善粮食仓储设施条件的计满分。资金投入不足,仓储设施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的减 3 分。没有资金投入,仓储设施没有得到改善的不得分。
3 、目标要求:支持粮食系统招商引资、粮油产业化发展工作指标( 6 分)。评分标准:积极创造有利环境,从政策、资金方面支持粮食系统招商引资和产业化发展,取得成效的计满分。重视不够,招商引资没有成效的酌情减分,直至减完为止。
二、加减分项目
在百分制考核得分基础上,按下列规定实行加减分:
1 、专项工作完成目标任务加分:对省、市安排的农户储粮工程项目给予政策和配套资金支持指标满分 2 分。此项工作涉及石楼县、孝义市、临县 3 县(市)。农户储粮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加计满分,未完成的不得分。培育扶持 1 个主食产业化示范企业指标满分 2 分。此项工作涉及石楼县、离石区、柳林县和临县 4 县(区)。完成主食产业化示范企业任务的加计满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2 、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加分:粮食收购、销售、产销衔接调入、县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应急小包装食油等 6 项指标超额完成的均按超完成比例加分。
3 、表彰奖励加分:县(市、区)政府受到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 1 分,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 0 . 5 分,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 0 . 2 分,受到县委、县政府表彰的加 0 . 1 分(以授奖单位发文为准)。上年工作在当年受表彰的在当年计算加分。同一工作受到多次表彰奖励的按档次高的加一次分,不重复加分。
4 、其他工作加分: ( l )当地政府资金支持高于全市平均数的加 0 . 5 分; ( 2 )政策支持解决改革发展问题有突出成效的加 0 . 5 分。
5 、减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相对应的考核指标标准分减为零分外,再减 10 分,并取消评优资格:
( l )违反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粮食政策和调控措施,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违规违纪案件,造成不良影响;
( 2 )粮油市场出现不稳定,又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造成负面影响;
( 3 )承储、代储的各级储备粮油管理不善,当年发生数量短少、质量不达标,又未在本年度内整改到位,以及不执行轮换计划造成粮食质量不宜存或弄虚作假搞“转圈粮” ;
( 4 )发生粮食质量安全问题,被追究责任;
( 5 )当地粮食部门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包括储粮安全事故) ;
( 6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统算亏损;
( 7 )粮食工作被上级通报批评,在本县(市、区)或本省、市造成不良影响;
( 8 )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虚报成绩;
( 9 )发生其他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年度考核得分
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得分二百分制考核得分+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加分)+表彰奖励(加分)+其它工作(加分)+减分项目(减分)+发生重大问题(减分)。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得分=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得分 x75 % + 市分管领导评价得分 xl0 % +市粮食局评价得分 x 15%。
考核分数均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