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和《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2号)转发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同时,要加强试点药店监管,严格执法省局《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试行)》;统一药店销售专柜提示牌;加强药店专柜销售人员培训;严禁套用社保卡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对违反有关规定,特别是套用社保卡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取消试点资格。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