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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要求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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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21 01:08:03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浏览次数:3258
核心提示:为了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工作,准确把握《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的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要求》(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查要求》)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2014〕31号
发布日期 2014-02-20 生效日期 2014-0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02-24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废止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工作,准确把握《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的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要求》(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查要求》)现予印发。请各地按照《审查要求》,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审查、生产许可条件变更审查和新建企业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二、在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现场审查时,应当按照《审查要求》,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附件6《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中的37个审查项目逐项作出审查结论。当《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判定标准所有符合项均符合时,该项审查结论为“符合”;当《审查要求》中判定标准的基本符合项、不符合项,其中有1项不符合要求时,该项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或者“不符合”。
 
  三、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中第4.9条规定的判定原则,形成综合评价结论和审查报告,对企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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