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13〕224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13〕22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20 15:27:00  来源:国家林业局  浏览次数:300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国家林业局现发布关于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林护发〔2013〕224号
发布日期 2013-12-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现就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二、采集(含移植、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必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以下简称《采集证》)。《采集证》(见附件1)由我局统一印制。
 
  三、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培育基地规模和技术力量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
 
  (二)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它用途的,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文件、相关背景资料及采集作业办法。
 
  (三)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的,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
 
  四、《采集证》的申请、审批、核发按以下规定办理: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经采集地县级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采集申请签署意见后,报我局审批核发《采集证》。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经采集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采集申请签署意见后,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核发《采集证》。
 
  五、采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除外,不含移植和采伐)、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经采集地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分别依照第四条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六、采伐(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七、采集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采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查验结果及时报告批准机关。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8〕150号)同时废止。
 
 
 
  国家林业局
 
  2013年12月27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行政审批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9)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