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2015年鼎城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常鼎政办发〔2013〕43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2015年鼎城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常鼎政办发〔2013〕4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19 10:01:05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1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保障畜牧业可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第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发展的意见》(常政发〔2013〕4号)和《常德市2013-2015年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等文件,结合我区养殖业现状,制定2013-2015年鼎城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常鼎政办发〔2013〕43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hangde.gov.cn/art/2013/11/7/art_49229_1416849.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农林场,区直有关单位:
 
  《2013-2015年鼎城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4日
 
  2013-2015年鼎城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实  施  方  案
 
  近年来,随着养殖业快速发展,畜禽排放带来的废物污水排放量剧增,已成为破坏环境的新污染源,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养殖污染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已成为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亟待解决且刻不容缓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保障畜牧业可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第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发展的意见》(常政发〔2013〕4号)和《常德市2013-2015年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等文件,结合我区养殖业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范围
 
  治理目标:从2013开始到2015年,通过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区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任务,到2015年,依法关闭全区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做到养殖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明显控制,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达到建设美丽鼎城的治理目标。
 
  治理范围:全区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重点是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标准为:常年存栏生猪500头、禽1万羽、牛100头、羊200只以上以及经折算达到上述规模的其它畜禽养殖场。
 
  二、治理措施
 
  1.科学编制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根据土地拥有量、区位优势和环境承载量,按照“因地制宜、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制定本地养殖业发展规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养殖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划定禁养、适养区。各乡镇(场)在2013年10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域、限养区域、适养区域的初步划定工作,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摸清现有养殖场所在的区域,报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
 
  2.限期关闭禁养区养殖场。市城区禁养区包括市城区高速公路环线圈以内的区域和太阳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范围的区域,即东至二广高速、西至常张高速、南至规划改线的319国道线、北至太阳山北麓卫星水库以北(以150米等高线为界),面积约550平方公里。市城区禁养区内所有养殖户,不论规模大小,均应在2015年底前主动退出养殖。《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各乡镇(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任何形式的养殖场,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要依照法律法规分期分批实施关闭。
 
  3.加强适养区内养殖场的污染治理。针对不同的养殖场,采取不同的治理模式,实现养殖场达标排放。主要推广干湿分离、雨污分流、“养殖-沼气-种植”生态养殖、生物发酵床处理、“水泡粪+固液分离”、复合生物滤池污水处理等模式。
 
  4.严格实行养殖场备案审批程序。新建规模养殖场要符合当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征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同意,向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备案,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养殖用地审批等手续,遵守“环保三同时”规定(即生产设施与治污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养殖场投入使用应当经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区环保局审查验收。
 
  5.加强养殖场环境的日常监管。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档案,及时监督养殖场治污设施的运行,防止养殖场治污设施建成后不运行或少运行情况的发生,定期对养殖场排放的污水进行检测。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对年出栏1千头以上的猪场每年进行1次以上的污水检测。
 
  6.加大执法力度。对污染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和查处。
 
  三、工作要求
 
  1.成立领导小组。区政府成立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小组,负责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奖惩。由区委常委、副区长胡彬彬任组长,区农村办负责人任副组长,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鼎城分局、区工商局、区能源办、区科技局、区公安局、区广电台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为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2.明确工作职责。养殖污染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区农村办要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负责搞好牵头组织,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制定对各乡镇(场)的考核细则,并搞好考评验收。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全面摸清养殖底子,建立治理档案,对新建养殖场把好养殖审批手续,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对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的养殖场,不得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区环保局要加强畜禽养殖场环境监管,规范其排污行为,依法查处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案件。区财政局负责治污资金的切块和整合,及时拨付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保障好治理工作经费。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土地审批手续。市规划局鼎城分局搞好城区禁限养区的划定。区工商局加大办证审查力度。区能源办统筹好全区养殖场的沼气池建设,对污染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要优先安排沼气池的建设,并把好建设质量关,保证能正常运转。区科技局加大科研力度,搞好污染治理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公检法负责依法受理畜禽养殖违法排污案件。区广电台负责搞好畜禽养殖治污工作的宣传报道。各乡镇(场)对养殖大户污染治理实行明确整治责任人,并制作责任公示牌。
 
  3.加强宣传发动。广泛宣传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归意义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畜禽养殖业主的污染防治意识,让养殖业主主动作为,规范好自己的养殖行为。要加强对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并适时曝光一些反面典型,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为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此外,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治污行动迟缓的企业在媒体上给予曝光。
 
  4.开展办点示范。各乡镇(场)要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各类适合当地产业发展、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养殖污染治理技术和养殖模式。要积极开展养殖污染治理试点示范工作,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加快推广。2013年,全区确定3个养殖场进行重点督办,即鼎城区金泉何牧业养猪场、常德市民生牲猪养殖公司和常德市晟源家禽饲养有限公司。各乡镇(场)要确定2-3个养殖场进行重点治理,全区达到100个,探索路子,分批实施。
 
  5.加大投入,支持治污。一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养殖业主作为治污主体,自身加大对污染治理的投入;二是充分利用国家扶持畜牧产业发展的各类资金,优先安排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按照市政府要求,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资金重点用于治污;三是依靠大型养殖企业或引进社会资金,建设有机肥加工厂,并对有机肥加工厂在税收、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四是设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对于通过综合治理后排污达标的养殖场实行以奖代投,给予1-2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市城区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的按农村征地拆迁标准进行补偿。
 
  6.加强督查,稳步推进。各乡镇(场)要经常性对本辖区内的养殖场治污工作进行检查,每半年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小组每季度进行一次督查,对发现有工作不落实,治理不到位的单位和养殖场,予以通报批评,对构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照有关法规作出处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9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