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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各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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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18 02:41:58  来源: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875
核心提示: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13〕169号),设立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挂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海分局、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海分局、舟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定海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对各部门职责调整、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等作了明确说明。
发布单位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舟市监发〔2013〕9号
发布日期 2013-12-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sscjg.gov.cn/newsDetail20140208150016509250.html
各区(功能区)分局、市局各处室:
 
  根据《舟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三定”规定有关问题的函》(舟编办函[2013]69号),现将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予以下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6日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13〕169号),设立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挂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海分局、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海分局、舟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定海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由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海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海分局、定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职责。根据区政府委托,履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二)承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权限和日常监管工作。
 
  (三)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商)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四)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探索建立具有新区特色的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五)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六)整合申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依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名义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酒类、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
 
  (六)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职责。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主体资格及其直销行为;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八)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协调职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九)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省、市著名商标;保护特殊标志、认证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商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资格和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十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十七)承办上级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设1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信访、统计、档案、保密、保卫、会务等工作;负责党代表、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机关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督查、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装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编制、审核机关和直属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负责机关财务经费预(决)算编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学会、协会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对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内部审计。
 
  (二)组织人事科
 
  管理和指导本局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考核奖惩工作;制定并实施本系统干部职工培训和学历教育;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基层基础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科技成果评审奖励和推广等工作;组织开展技术合作、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政策法规科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和听证工作;负责政策研究、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食品综合协调科(监督检查科、应急管理科)
 
  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和综合监管制度,指导乡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拟订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的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牵头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五)行政许可服务科(企业注册科)
 
  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批、批准、备案等工作。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举报申诉中心)
 
  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纠纷;参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负责对申诉、举报情况进行受理、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统计、分析、发布申诉、举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七)市场规范管理科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参与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制定,指导商品市场提升发展;规范各类市场网络经营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负责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管理;承担管理市场名称登记,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
 
  承担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规范商标使用行为;调处商标纠纷;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与保护;负责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推进商标战略,推荐审核省、市著名商标;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检查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业发展。
 
  (八)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企业监督管理科)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协调处理个体、私营企业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负责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管工作;依法指导、监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九)网络经营监督管理科(信息化办公室)
 
  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承担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网络监测和巡查工作;负责计算机信息数据分析;承担信息咨询的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
 
  (十)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组织实施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参与质量监测等工作;拟订或制定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召回不安全食品工作;负责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化监管建设;参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一)餐饮食品监督管理科
 
  承担餐饮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拟订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餐饮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参与质量监测等工作;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参与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参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质量与信用科(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科)
 
  组织和指导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名牌战略,协调名牌评价工作;研究分析产品(商品)质量状况,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规划,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组织开展重点产品(商品)质量赶超。拟订企业信用监管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推进信用分类管理,推进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守信企业激励机制、失信企业惩戒机制建设和质量诚信制度建设;协调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应用。
 
  负责组织、指导产品(商品)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统一制定质量监测计划并实施;负责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负责区域性和行业性产品质量(商品)整治;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十三)标准计量评管科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拟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工作;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工作,实施强制计量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授权、计量标准;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检验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承担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实验室认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认证、有机产品等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监督检查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制订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五)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负责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新药研发单位和机构的日常监管;负责药品检验检测体系、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建设和信息化体系建设;监督实施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药源性兴奋剂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开展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指导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审查并监督实施注册产品标准;开展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管;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参与医疗器械集中招标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监督实施有关药品流通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和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制度;负责对医疗机构使用单位药品的质量监管;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和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购销规则;监督管理药源性兴奋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网络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参与药品集中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性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的有关工作;参与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人员编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行政编制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股级职数25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及党群机构的设置、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稽查大队,挂经济检查科牌子,指导和依法组织查处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承办上级交办和部门移送案件。为相当于副科级全额拔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0名,股级职数2名。
 
  (二)基层派出机构共核定工商所专项编制124名,其它事项另行发文明确。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13〕169号),设立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挂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普陀分局、舟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普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由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普陀分局、普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职责。根据区政府委托,履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二)承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权限和日常监管工作。
 
  (三)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商)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四)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探索建立具有新区特色的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五)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六)整合申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依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名义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酒类、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
 
  (六)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职责。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主体资格及其直销行为;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八)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协调职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九)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省、市著名商标;保护特殊标志、认证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商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资格和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十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十七)承办上级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设1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信访、统计、档案、保密、保卫、会务等工作;负责党代表、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机关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督查、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装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编制、审核机关和直属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负责机关财务经费预(决)算编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学会、协会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对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内部审计。
 
  (二)组织人事科
 
  管理和指导本局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考核奖惩工作;制定并实施本系统干部职工培训和学历教育;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基层基础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科技成果评审奖励和推广等工作;组织开展技术合作、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政策法规科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和听证工作;负责政策研究、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食品综合协调科(监督检查科、应急管理科)
 
  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和综合监管制度,指导乡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拟订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的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牵头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五)行政许可服务科(企业注册科)
 
  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批、批准、备案等工作。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举报申诉中心)
 
  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纠纷;参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负责对申诉、举报情况进行受理、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统计、分析、发布申诉、举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七)市场规范管理科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参与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制定,指导商品市场提升发展;规范各类市场网络经营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负责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管理;承担管理市场名称登记,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
 
  承担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规范商标使用行为;调处商标纠纷;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与保护;负责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推进商标战略,推荐审核省、市著名商标;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检查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业发展。
 
  (八)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企业监督管理科)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协调处理个体、私营企业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负责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管工作;依法指导、监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九)网络经营监督管理科(信息化办公室)
 
  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承担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网络监测和巡查工作;负责计算机信息数据分析;承担信息咨询的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
 
  (十)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组织实施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参与质量监测等工作;拟订或制定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召回不安全食品工作;负责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化监管建设;参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一)餐饮食品监督管理科
 
  承担餐饮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拟订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餐饮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参与质量监测等工作;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参与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参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质量与信用科(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科)
 
  组织和指导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名牌战略,协调名牌评价工作;研究分析产品(商品)质量状况,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规划,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组织开展重点产品(商品)质量赶超。拟订企业信用监管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推进信用分类管理,推进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守信企业激励机制、失信企业惩戒机制建设和质量诚信制度建设;协调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应用。
 
  负责组织、指导产品(商品)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统一制定质量监测计划并实施;负责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负责区域性和行业性产品质量(商品)整治;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十三)标准计量评管科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拟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工作;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工作,实施强制计量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授权、计量标准;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检验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承担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实验室认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认证、有机产品等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监督检查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制订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五)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负责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新药研发单位和机构的日常监管;负责药品检验检测体系、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建设和信息化体系建设;监督实施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药源性兴奋剂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开展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指导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审查并监督实施注册产品标准;开展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管;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参与医疗器械集中招标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监督实施有关药品流通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和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制度;负责对医疗机构使用单位药品的质量监管;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和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购销规则;监督管理药源性兴奋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网络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参与药品集中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性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的有关工作;参与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人员编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行政编制3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股级职数25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及党群机构的设置、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稽查大队,挂经济检查科牌子,指导和依法组织查处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承办上级交办和部门移送案件。为相当于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7名,股级职数为2名,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
 
  (二)基层派出机构共核定工商所专项编制85名,其它事项另行发文明确。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产业集聚区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13〕169号),设立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产业集聚区分局,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挂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洋产业集聚区分局、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海洋产业集聚区分局、舟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洋产业集聚区分局牌子,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四)负责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酒类、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
 
  (六)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职责。承担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主体资格及其直销行为;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组织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商)品召回制度。
 
  (八)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处理工作。
 
  (九)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省、市著名商标;保护特殊标志、认证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商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标准化、计量、合格评定等相关管理职责。
 
  (十二)承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责。承担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三)承担药品流通、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交易等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功能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设4个正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分局文电、信息、信访、统计、档案、保密、保卫、会务、财务、后勤、组织人事、依法行政、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等各项综合工作。
 
  (二)行政许可服务科
 
  承担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
 
  (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安全监管;承担药品流通、保健食品及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四)综合监督管理科(稽查大队)
 
  负责市场合同、商标广告、个体私营经济等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质量与信用、网络经营、产(商)品监督管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工作;承担标准化、计量、合格评定等相关管理工作;承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承办管理区域内一般性市场监管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产业集聚区分局行政编制15名(含工商所专项编制13名),领导职数为一正三副;股级职数8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13〕169号),设立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挂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城分局、舟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牌子,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承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权限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商)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三)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探索建立具有新区特色的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四)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五)整合申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四)负责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酒类、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
 
  (六)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职责。承担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主体资格及其直销行为;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组织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八)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处理工作。
 
  (九)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省、市著名商标;保护特殊标志、认证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商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标准化、计量、合格评定等相关管理职责。
 
  (十二)承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责。承担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三)承担药品流通、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交易等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功能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设6个正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分局文电、信息、信访、统计、档案、保密、保卫、会务、财务、后勤、组织人事、依法行政、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等各项综合工作。
 
  (二)行政许可服务科
 
  承担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
 
  (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科
 
  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安全监管;承担药品流通、保健食品及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四)工商监管科
 
  负责市场合同、商标广告、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承担网络经营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质量技术监管科
 
  承担质量与信用、产(商)品监督管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工作;承担标准化、计量、合格评定等相关管理工作。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稽查大队)
 
  承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承办管理区域内一般性市场监管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行政编制38名(含工商所专项编制36名),领导职数为一正三副;股级职数9名。
 
  五、派出机构
 
  设立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浦西市场监督管理所、甬东市场监督管理所,为正股级派出机构。两个所的股级职数为一正二副。市场监督管理所依照法定职责和上级机关的授权或委托开展各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13〕169号),设立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挂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塘分局、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金塘分局、舟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牌子,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承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权限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商)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三)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探索建立具有新区特色的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四)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五)整合申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四)负责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酒类、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
 
  (六)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职责。承担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主体资格及其直销行为;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组织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商)品召回制度。
 
  (八)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处理工作。
 
  (九)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省、市著名商标;保护特殊标志、认证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商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标准化、计量、合格评定等相关管理职责。
 
  (十二)承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责。承担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三)承担药品流通、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交易等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功能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设4个正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分局文电、信息、信访、统计、档案、保密、保卫、会务、财务、后勤、组织人事、依法行政、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等各项综合工作。
 
  (二)行政许可服务科
 
  承担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
 
  (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安全监管;承担药品流通、保健食品及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四)综合监督管理科(稽查大队)
 
  负责市场合同、商标广告、个体私营经济等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质量与信用、网络经营、产(商)品监督管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工作;承担标准化、计量、合格评定等相关管理工作;承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承办管理区域内一般性市场监管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行政编制18名(含工商所专项编制17名),领导职数为一正三副;股级职数8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13〕169号),设立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挂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六横分局、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六横分局、舟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牌子,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承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权限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商)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三)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探索建立具有新区特色的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四)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五)整合申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四)负责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酒类、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
 
  (六)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职责。承担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主体资格及其直销行为;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组织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商)品召回制度。
 
  (八)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处理工作。
 
  (九)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省、市著名商标;保护特殊标志、认证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商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标准化、计量、合格评定等相关管理职责。
 
  (十二)承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责。承担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三)承担药品流通、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交易等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功能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设4个正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分局文电、信息、信访、统计、档案、保密、保卫、会务、财务、后勤、组织人事、依法行政、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等各项综合工作。
 
  (二)行政许可服务科
 
  承担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
 
  (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安全监管;承担药品流通、保健食品及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四)综合监督管理科(稽查大队)
 
  负责市场合同、商标广告、个体私营经济等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质量与信用、网络经营、产(商)品监督管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工作;承担标准化、计量、合格评定等相关管理工作;承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承办管理区域内一般性市场监管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行政编制19名(含工商所专项编制18名),领导职数为一正三副;股级职数8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13〕169号),设立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挂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山分局、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普陀山分局、舟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牌子,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承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权限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商)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三)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探索建立具有新区特色的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四)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五)整合申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四)负责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酒类、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
 
  (六)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职责。承担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主体资格及其直销行为;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组织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商)品召回制度。
 
  (八)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处理工作。
 
  (九)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省、市著名商标;保护特殊标志、认证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商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标准化、计量、合格评定等相关管理职责。
 
  (十二)承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责。承担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三)承担药品流通、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交易等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功能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设4个正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分局文电、信息、信访、统计、档案、保密、保卫、会务、财务、后勤、组织人事、依法行政、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等各项综合工作。
 
  (二)行政许可服务科
 
  承担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
 
  (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安全监管;承担药品流通、保健食品及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四)综合监督管理科(稽查大队)
 
  负责市场合同、商标广告、个体私营经济等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质量与信用、网络经营、产(商)品监督管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工作;承担标准化、计量、合格评定等相关管理工作;承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承办管理区域内一般性市场监管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行政编制22名(含工商所专项编制20名),领导职数为一正三副;股级职数8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洋山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13〕169号),设立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洋山分局,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挂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洋山分局、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洋山分局、舟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洋山分局牌子,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承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权限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商)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三)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探索建立具有新区特色的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四)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五)整合申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四)负责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酒类、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
 
  (六)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职责。承担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主体资格及其直销行为;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组织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商)品召回制度。
 
  (八)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处理工作。
 
  (九)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省、市著名商标;保护特殊标志、认证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商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标准化、计量、合格评定等相关管理职责。
 
  (十二)承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责。承担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三)承担药品流通、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交易等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设4个正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分局文电、信息、信访、统计、档案、保密、保卫、会务、财务、后勤、组织人事、依法行政、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等各项综合工作。
 
  (二)行政许可服务科
 
  承担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
 
  (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安全监管;承担药品流通、保健食品及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四)综合监督管理科(稽查大队)
 
  负责市场合同、商标广告、个体私营经济等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质量与信用、网络经营、产(商)品监督管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工作;承担标准化、计量、合格评定等相关管理工作;承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承办管理区域内一般性市场监管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洋山分局行政编制15名(含工商所专项编制14名),领导职数为一正三副;股级职数8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浙江 
 标签: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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