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质量发展机制,创建品牌培育激励机制,不断提高自治区产品质量整体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质量奖励制度,分设两个奖项,即产品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奖。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为自治区级质量奖,鼓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建立质量奖励制度。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自愿申报、不收取费用、不增加负担的原则。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可申请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
第五条 凡被授予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优先申报国家级质量奖。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成立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由自治区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负责质量奖的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
(二)制定评审计划、方案及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培训、评聘评审人员。
(四)组织具体评审工作。
(五)组织审核评审结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授奖名单。
(六)负责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按奖项设立专项奖评审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提报评审项目计划或建议。
(二)组织提出评审实施方案及细则。
(三)按评审计划组织实施具体评审工作。
(四)提出评审结果和授奖预选名单。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专项奖评审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小组,承担专项奖评审机构委托的具体评审任务。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行政区域内组织的申报工作并组织初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请自治区质量奖的组织必须依法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连续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三废治理达标,并符合评审要求。
第十条 申请自治区产品质量奖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达到区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年销售额、经济效益居本行业区内先进水平。
(三)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完善,被社会广泛认可,用户满意度和市场信誉度高。
(四)质量管理科学有效,技术基础扎实。
(五)产品质量稳定并处于受控状态,近3年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未发现影响信誉的质量问题。
(六)鼓励中小企业创建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品牌。
第十一条 申请自治区质量管理奖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质量体系、环境体系、职业安全体系健全,并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推行卓越绩效管理。
(二)质量管理工作取得实效,经济效益稳步增长。
(三)售后服务体系健全,顾客满意度较高。
(四)近3年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质量合格,出口产品无退货、索赔等质量事故。
(五)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先进可靠,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产品质量奖、质量管理奖具体评审细则,由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并发布。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程序:
(一)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公布评审计划、各专项奖评审细则及实施方案。
(二)申报的组织要按要求向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
(三)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的名单,形成书面意见,报送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五)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由专家组形成评审报告。
(六)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的申报材料、评审报告进行复审,确定预选名单后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七)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对拟授奖企业进行最后审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获奖组织的名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获奖组织可在广告宣传、获奖产品及包装上使用自治区质量奖标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获奖有效期内,企业兼并、重组或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重新组织评审或补充审查。
第十六条 获奖组织要主动接受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监管,并每年向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如实报告质量管理工作情况。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获奖企业质量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获奖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获奖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和标志使用权。
(一)以虚假数据、资料获得质量奖的。
(二)产品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三)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荣誉证书(奖牌)、标志,由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1〕3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