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鲁农质监字〔2013〕55号)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鲁农质监字〔2013〕5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13 11:15:36  来源:山东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737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防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确保两节、两会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2个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山东省农业厅现发布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
发布单位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鲁农质监字〔2013〕55号
发布日期 2013-12-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dny.gov.cn/art/2013/12/27/art_3_356696.html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防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确保两节、两会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2个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环节,加强隐患排查
 
  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对重点环节、重点地域、重点对象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排查,确保一个隐患不漏,一处死角不留。
 
  投入品经营环节:以农药为重点,针对农资批发市场、农资集散地、经营门店、流动商贩和流动加工点场所,排查非法生产、销售、贮存禁用农药行为,在常规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等未登记成分的行为。
 
  农产品生产环节:围绕保护地栽培韭菜、芹菜等重点产品,针对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基地和种植大户以及大棚蔬菜主产区的种植散户,重点排查生产者在蔬菜等农作物上非法使用剧毒、高毒限用农药行为,不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的行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档案以及伪造生产档案的行为。
 
  农产品产地储存保鲜环节:重点排查生姜、山药、土豆等储存过程中违法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为。
 
  同时,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重点环节、重点地域、重点产品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抽检。
 
  二、实行分类指导,坚持边查边改
 
  排查的目的在于消除隐患、防患未然。对发现的问题要实行分类指导,坚持边查边改,将治理贯穿于隐患排查的全过程。对可在短时间内完成整治的风险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情况比较复杂、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要责令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对问题较多、隐患严重、风险较大以及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果断采取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坚决防止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坚持检打联动,强化综合执法
 
  要全面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抽检、隐患排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非法生产、销售、贮存和使用高毒高残留禁用农药行为,在蔬菜等农作物和果树上违规使用高毒限用农药行为,在常规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等未登记成分行为等,要从严从重处罚,始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要加强与不同地区、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执法格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构成移送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做好案件调查工作,具备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也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证据样品的检测工作,为案件办理提供技术支持。
 
  四、强化监管责任,落实治理措施
 
  各地要从“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重要性,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分管负责同志要认真组织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要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目标、任务、内容和监督检查措施,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督办、验收等各环节工作要求,切实做到排查彻底、治理到位、责任明确、督办有力。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玩忽职守或因工作不力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治的督导,省厅将不定期地对各地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全省通报抽查结果。
 
  五、按时报送信息,认真做好总结
 
  各市每半个月要汇总一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别于2014年1月14日、1月25日、2月11日、2月26日下午5:00前以《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要情》(格式自定)的形式报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排查治理结束后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总结材料(总结报告、排查情况登记表、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于3月10日前报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山东省农业厅
 
  2013年12月27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70)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