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携带大量病原体,如不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还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各地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完善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制,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
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在有关场所必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对病死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对于饲养、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环节发现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动物产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规定和要求,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告、诊断及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病死动物坚决落实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不准一处理”的要求,杜绝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流向餐桌,引发食品卫生安全事件。
三、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
农牧部门负责动物养殖、定点屠宰场等场所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监管以及其他相关场所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建设覆盖全省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政策性补贴和监管工作等经费,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病死动物监管工作,防止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流向餐饮行业。环保部门负责病死动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有关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刑事案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联系与沟通协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构成犯罪的要积极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共同推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四、加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力争3—5年,依托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集中建立覆盖城乡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和收集、运输体系,集中处理中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的病死动物,提高对散养户及监管发现的病死动物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能力。各地要在全面落实规模养猪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健全生猪散养户和其它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奖补机制,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奖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引导鼓励养殖场户做好主动报告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投入力度,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开展。
五、加强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农牧部门要严格监督执法,对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公安部门要对收购、转运、贩卖、加工病死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举报证据确凿、性质严重的案件,要快速出击,严厉查处。各地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加强对各种举报线索的调查处理,对举报情况属实者给予奖励。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六、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群众普及健康养殖、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消费常识,提高科学防疫、安全用药的水平,提高消费者对病死动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营造共同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