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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废止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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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27 02:05:26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75
核心提示: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69号)要求,市卫生局自2013年11月1日不再担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卫生局决定废止以下5件食品安全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京卫法监字(2014)4号
发布日期 2014-01-15 生效日期 2014-01-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县卫生局、燕山文化卫生分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69号)要求,市卫生局自2013年11月1日不再担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卫生局决定废止以下5件食品安全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2013年3月27日,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京卫法监字〔2013〕28号)
 
  二、2013年3月27日,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北京市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京卫法监字〔2013〕29号)
 
  三、2013年3月27日,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京卫法监字〔2013〕30号)
 
  四、2013年3月27日,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京卫法监字〔2013〕31号)
 
  五、2013年3月27日,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惩戒现场公示工作规程(试行)》(京卫法监字〔2013〕32号)
 
  北京市卫生局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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