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69号)要求,市卫生局自2013年11月1日不再担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卫生局决定废止以下5件食品安全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2013年3月27日,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京卫法监字〔2013〕28号)
二、2013年3月27日,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北京市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京卫法监字〔2013〕29号)
三、2013年3月27日,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京卫法监字〔2013〕30号)
四、2013年3月27日,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京卫法监字〔2013〕31号)
五、2013年3月27日,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惩戒现场公示工作规程(试行)》(京卫法监字〔2013〕32号)
北京市卫生局
201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