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延长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意见通知书有效期限的通知(渝食药监化〔2014〕3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延长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意见通知书有效期限的通知(渝食药监化〔2014〕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27 13:52:40  来源: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27
核心提示:结合近几年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执行情况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意见通知书》有效期为三年。
发布单位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食药监化〔2014〕3号
发布日期 2014-01-24 生效日期 2014-01-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cqda.gov.cn/CL0018/20505.html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我局于2011年印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的通知》(渝食药监食许〔2011〕24号),并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渝食药监〔2011〕41号),执行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出具有效期为一年的《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意见通知书》。
 
  结合近几年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执行情况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意见通知书》有效期为三年。即,已发放的《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意见通知书》有效期为一年的,延长为三年,市局不再另行换发,持本文件作补充证明;新发放的《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意见通知书》有效期为三年。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以新出台规定为准,届时市局将按规定要求统一部署相关许可管理工作。
 
  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时间调整后,各分局要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要求各生产企业加强自律,强化企业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督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以及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要求组织实施生产,确保生产产品的合法合格及安全有效。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4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4) 法规动态 (2976)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