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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办发〔2013〕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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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24 10:58:02  来源:天水市武山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33
核心提示:《武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武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武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武政办发〔2013〕146号
发布日期 2013-11-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wushan.gov.cn/portal/zwgk/xzfxxgkml/jsshjddxx/zfwj/webinfo/2013/11/1385487794466338.htm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武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武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2日
 
  武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13〕92号)和《武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13〕138号),武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正科级建制,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2.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5.履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县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组织协调、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生产环节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化妆品强制检验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整合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5.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商务局等相关部门食品药品执法力量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形成责权统一、上下协调、运转高效、整体联动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体系。
 
  (四)加强的职责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乡镇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执行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食品、清真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推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
 
  (二)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食品质量管理规范、食品标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行政许可,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组织开展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监测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
 
  (四)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质量抽验。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七)指导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八)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九)承办县人民政府以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综合性文稿等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负责机关安全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法规宣传股
 
  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本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宣传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收集、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股
 
  负责对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考核评价;负责拟订食品药品安全整治和检查方案并协调、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参与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收集汇总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食品监管股
 
  承担全县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行政许可和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监督实施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监督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股
 
  负责全县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认证职责;负责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资料审查、现场验收职责;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等监测工作;监督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人员编制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1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兼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副局长2名,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科级)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县农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县畜牧兽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产品、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产品、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县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卫生局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市卫生局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由县卫生局建议上级卫生部门制定、修订。
 
  2.在法律法规未修改前,对于单纯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餐饮服务许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其他既有餐饮服务同时兼有住宿、洗浴、娱乐等的公共场所,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进行餐饮服务许可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3.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及上岗证、健康证办理工作。
 
  (四)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五)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商务局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县商务局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与县宗教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宗教局负责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发放清真食品标志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八)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及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批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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