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1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1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24 10:51:0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243
核心提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是基本民生问题,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形象,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2013年第10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提出解决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问题已刻不容缓,要全力以赴打一场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攻坚战,重塑消费者对国产乳粉的信心。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13〕112号
发布日期 2013-11-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mgzfgb.gov.cn/information/nmgzb%2020/msg6770103953.html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是基本民生问题,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形象,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2013年第10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提出解决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问题已刻不容缓,要全力以赴打一场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攻坚战,重塑消费者对国产乳粉的信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上来,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精神,千方百计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监管工作,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和监管工作实际,成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专门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层级管理、属地管理、区域负责的工作思路,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主动防范、及早介入,使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力争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发生质量安全问题。
 
  三、加强监督检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首负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3〕57号文件要求,抓紧组织开展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掌握企业生产状况和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要求企业认真查找在质量安全控制和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防范。要督促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完善落实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防范企业因管理松懈、利益驱动等原因发生质量安全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排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3〕5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监管和风险排查工作,强化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加大对企业质量安全控制重点环节、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的监管力度。发现企业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的,要及时依法从严处理。
 
  五、认真抓好当前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监管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从大局出发,做到思想上不懈怠、监管上不放松、工作上不缺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保障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要坚决防止因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具体、监管不到位等情况,导致发生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事件,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重塑消费者信心。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
 
  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1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切实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实施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加强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建设,把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全面落实生产经营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首负责任;坚持治标与治本并举、整治与建制相结合,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从源头到消费的全过程监管;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婴幼儿配方乳粉社会共管共治新格局。通过强化监管、综合施策,全面提升全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提高乳品产业经济增长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全区乳品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和健康养殖,强化奶牛养殖环节日常监管,严格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经营准入和资质审核。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监管,对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辆加大日常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力度,坚决取缔不合格奶站和运输车辆。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对各类违禁添加物质进行严密监测和坚决打击。(农牧业部门负责)
 
  (二)参照药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加工企业,全面实施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严格生产、经营许可重审,切实落实《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经营许可条件,加强对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彻底取缔不具备自建自控奶源、不实施原辅料批批验收、不实施产品出厂批批检验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部门负责)
 
  (三)加强进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出口程序,严格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控制制度,保障全区进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促进进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健康发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四)研究制定激励惩戒措施,积极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抓紧建立所有乳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并通报有关部门在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
 
  (五)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手段,合理布局风险监测点,积极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时进行风险交流,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基)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四、主要措施
 
  (一)强化源头管理。农牧业部门要深入开展奶牛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带动奶牛养殖场户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养殖场户开展奶牛健康养殖。继续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全面推行生鲜乳收购、运输、交售“一对一”无缝对接。督促生鲜乳收购站加强自身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加强对生鲜乳交接单等相关记录的监督检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进一步完善不合格生鲜乳处置监管制度。
 
  (二)严格生产、经营许可重审。要按照新的审查细则严格审查条件,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要符合产业政策,在征求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意见后,由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审核、发证。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实行单项许可,并单独列入注册登记经营项目;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网店必须以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实体店为设立主体,并与实体店名称一致,同时必须在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管辖权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实施许可重审,以满足新的许可条件和要求。在重审生产、经营许可过程中,要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严格规范生产行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提高自检自控能力。加强企业标准监督检查,确保食品企业标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加强食品企业标准和产品标识、包装的备案管理,积极制定措施,保证备案程序规范、备案内容合法有效;积极开展“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实现食品生产从原料到加工、标识标签、包装储运等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要求企业实施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GMP(良好操作规范)管理,提高企业自控能力;督促企业加强实验室建设,对企业实验室及技术人员实施考核认证和培训,提高检测技术和能力,切实发挥企业实验室对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基础保障作用。
 
  (四)进一步落实经营者责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购入和销售经监管部门批准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和列入监管部门公示目录的合格产品,同时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证明所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合格的文件予以备案。要求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制度,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定期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食品知识培训;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必须为购买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消费者提供销售小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出口商或其代理商和进口商按照备案要求履行备案义务,进口经过注册生产企业生产、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检验符合要求、中文标签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距进口报检时保质期大于3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求进口商严格执行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五)大力实施质量安全“一把手”负责制和质量承诺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树立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要总牵头、负总责,抓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检验要求的落实,抓人员素质的提高,抓关键环节和重大、敏感问题,切实提高从源头抓质量的能力,提高质量把关有效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实施质量承诺制,承诺所使用的原料不含禁用农药、兽药、重金属和添加剂、着色剂;承诺所使用的添加剂等不超过规定限量;承诺生产加工活动诚信守法、不弄虚作假。
 
  (六)加大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力度。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大力开展监督抽查工作,严格实施公告、整改、复查、处罚等后处理措施,提高监督抽查的有效性。监督抽查要突出四个重点,一是根据婴幼儿配方乳粉各段品种特点,加大对添加成分的监管;二是突出重点项目,重点检验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项目,如食品添加剂、重金属、微量元素、微生物、农药、兽药残留等;三是突出重点企业,加大对风险点高生产加工企业的跟踪抽查力度;四是突出重点区域,将区域奶源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作为抽查重点。卫生等部门要强化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并逐步扩大监测覆盖面;要针对存在的风险及其危害程度,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做到风险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七)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统筹协调农牧业、食品安全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对乳制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厉打击生鲜乳长途贩运、拼车装运和跨省区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彻底清剿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进一步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全面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宣传监管,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我区是全国乳制品重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状况的好坏,事关下一代的生命健康,事关我区乳业声誉。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作为提升我区食品安全质量水平的突破口,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深入研究,科学分析,及时解决。
 
  (二)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手段。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管理、重点监管、重心前移、层级负责”的要求,建立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农牧业、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做好各环节的有效衔接,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增强产品的可追溯性,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要通过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大力实施巡查、回访、年审、备案、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等监管措施,督促企业履行法律义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将国务院、自治区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专项行动有关要求传达到相关企业和单位,各相关企业和单位要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防员、信息员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者、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构建投诉网络,畅通投诉渠道,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依法查处捏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行为。要推动自治区乳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工作,支持消费者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要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与婴幼儿配方乳粉有关的信息发布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
 
  (四)健全监管机制,扶持产业发展。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层级管理、属地管理、区域负责的工作思路,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机构和监管力量,研究制定具体详尽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责任网,主动防范、及早介入,使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工作真正落实到位。要积极制定扶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发展的各类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把我区建设成为乳业强区。
 
  (五)加强信息沟通,实现部门联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监管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务必于2014年上半年完成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许可重审等工作。要注重收集各类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重大情况要抄报上级相关监管部门,并由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实现部门联动,对工作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风险信息要及时通报,协力处置,形成监管合力。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219)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4.92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