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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质监发〔2012〕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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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24 09:16:43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浏览次数:1729
核心提示:《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7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发布单位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鲁质监发〔2012〕224号
发布日期 2012-11-14 生效日期 2013-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5-12-31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sdgb.shandong.gov.cn/art/2013/1/14/art_4563_1609.html
各有关单位:
 
  《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7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1月14日
 
  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实施,规范山东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提高全省产品质量水平,增强山东制造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山东名牌产品是指山东省辖区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生产的品质优良,市场占有率和顾客满意度高,质量信用好,经济效益显著,有广阔发展前景,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  山东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主体,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工作。省名推委由省有关部门组成。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名推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名牌战略的推进实施和山东名牌产品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设区的市,下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等单位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山东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山东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对山东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省名推办日常工作由省质监局职能处室承担,主要负责:
 
  (一)根据质量发展目标、产业政策和工业调整振兴规划的要求,拟定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指导目录并按程序公布;
 
  (二)指导建立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标准技术委员会;
 
  (三)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技术机构对申报山东名牌产品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和品牌价值测算;
 
  (四)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具体承担山东名牌产品评审工作;
 
  (五)指导制定山东名牌产品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情况;
 
  (六)对第三方机构提报的山东名牌产品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审核,并按程序送审。
 
  第七条  有关技术机构按程序牵头建立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标准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由有关部门、技术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方面专家组成。具体负责:
 
  (一)根据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指导目录,组织制修订《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标准》及分类评审细则,并按程序报批公布;
 
  (二)对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向省名推办反馈;
 
  (三)根据标准的执行情况和实际需求,适时修订完善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指标体系。
 
  第八条  省名推办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负责承担山东名牌产品的评审工作(具体职责见第十四条)。第三方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具有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地位;
 
  (二)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名牌产品评价,并接受省名推办的监督,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三)所需经费由财政拨款,不具有营利目的。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山东名牌产品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成立五年以上;
 
  (二)建立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计量、标准等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工作水平高;
 
  (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诚实守信,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重视品牌战略,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条  申报山东名牌的产品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按照合法、有效的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成效突出,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能力;
 
  (四)产品连续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并在企业注册商标范围内;
 
  (五)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和顾客满意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六)申报产品商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且商标所有权属于山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
 
  第十一条  近三年内,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山东名牌产品:
 
  (一)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
 
  (二)申报产品有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问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违犯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撤销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
 
  (五)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企业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凡产品在年度评价目录、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山东名牌产品。
 
  第十三条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同意推荐的,应将申请书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名推委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受理各市申报的山东名牌产品申报材料;
 
  (二)对申报产品生产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和资质证明材料进行公示;
 
  (三)组织对申报产品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负责建立山东名牌产品专家评审队伍。负责对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和使用。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淘汰轮换制(山东名牌产品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组织成立山东名牌产品评审委员会,山东名牌产品评审委员会下设各个专家组,并依据《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标准》和《分类评审细则》,对本专业申报产品进行评审;
 
  (六)提出需进行现场核查的企业名单,按评价标准、分类评审细则和现场审查作业指导书进行现场核查;
 
  (七)在专家材料评审、顾客满意度调查、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报告,向省名推办提报山东名牌产品预选名单。
 
  第十五条  省名推办负责对预选名单进行监督审核;提出山东名牌产品推荐名单,按程序提交省名推委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名推委批准并公告。
 
  第五章  名牌标志
 
  第十七条  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三色)构成。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及标准色、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尺寸、山东名牌产品标志标准字体见附件。
 
  第十八条  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可按照规定自行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但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
 
  第十九条  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应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物和说明书上使用统一规定的山东名牌产品标志,但必须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条  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称号品种、规格、型号相一致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的,不得冒用山东名牌产品证书或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山东名牌产品称号、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的,不得继续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变造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第二十一条  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如在名牌产品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向省名推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到期复评未通过的山东名牌产品,名牌标志自到期之日起可延长使用90天,逾期不得再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山东名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五年(食品类产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六个月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  获得山东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向省名推办报送企业生产经营与质量管理状况;虚报或不按要求报送,情节严重的,有效期满后取消其复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在实施名牌战略、争创山东名牌产品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山东名牌产品称号:
 
  (一)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产品质量下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
 
  (五)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参与山东名牌产品评审、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严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取消其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律检查和司法机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外,各地区、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不得开展任何对产品或服务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推荐性质的商业信息发布活动。有关部门对此要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山东名牌产品标志
 地区: 山东 
 标签: 名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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