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9年2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唐一军
2019年3月8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推进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废止《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等5件省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1994年3月3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39号)
2.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月21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86号)
3.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2002年10月28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48号)
4.辽宁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
(2003年1月12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53号)
5.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2004年6月27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