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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食药监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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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24 08:21:52  来源:广东食药监局  浏览次数:1321
核心提示:广东食药监局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广东食药监局
广东食药监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2014〕21号
发布日期 2014-01-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d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sjzz/s7522/201401/273011.htm
广州、汕头、揭阳市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潮州市食药监局,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地市局要严格按照《通知》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1)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于2014年1月30日前报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二、具体工作安排
 
  (一)申请受理
 
  按照省政府2012年第169号令要求,申请受理和审批发证由地市局组织实施。各有关地市局要在省局的指导下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换证审查和再审核申请受理工作,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审查费。
 
  省局成立婴幼儿配方乳粉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技术咨询专家组(名单见附件2),各有关地市局受理企业申请前需将申请材料交专家组预审通过后方可正式受理。
 
  各市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内将企业申请书等材料报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印发之日起,我省原则上不再新增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
 
  (二)现场审查
 
  按照总局规定,换证审查和再审核现场审查工作由省局统一组织实施,审查组(名单见附件3)由3~5名人员组成,成员为经总局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员,审查组长由省局指定,每个审查组指派省级、市级监管人员参与。
 
  婴幼儿配方乳粉审查员要严格现场审查程序,统一现场审查尺度,对照《细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对企业生产许可进行逐条审核、逐项把关,并按企业所申报的每一种产品配方随机抽取1个包装规格的产品进行许可检验。现场审查和许可检验抽样工作应在4月20日前完成。
 
  (三)产品检验
 
  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发证检验机构为总局考核确定的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国家标准和产品配方等进行检验,准确、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分别报送总局、省局和有关地市局。
 
  (四)材料汇总与审批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负责换证审查和再审核申请材料汇总工作,对审查组提交的现场审查文书、抽样单和发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由有关地市局审批发证。
 
  有关地市局收到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的汇总材料后,应在10日内完成行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送省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受理申请、审查和审批发证。不得从事有偿咨询服务,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审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规范信息发布。各有关地市局要确保联络畅通、信息沟通及时,并加强与审查人员、发证检验机构相互配合;及时向省局上报换证审查和再审核数据信息以及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换证审查和再审核有关信息未经总局同意,不得擅自发布。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鄢小欢,020-37886352,spcqs@163.com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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