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编委《关于调整省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机构设置的通知》(浙编〔2013〕25号)精神,组建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启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同时停止使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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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浙卫发 [2014] 1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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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01-14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http://xxgk.zjwst.gov.cn/art/2014/1/23/art_30_960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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