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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的通知(浙卫发 [2014] 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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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23 16:56:10  来源: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1254
核心提示:根据省编委《关于调整省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机构设置的通知》(浙编〔2013〕25号)精神,组建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启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同时停止使用。
发布单位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卫发 [2014] 13号
发布日期 2014-01-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zjwst.gov.cn/art/2014/1/23/art_30_9609.html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省级医疗卫生、人口计生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省编委《关于调整省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机构设置的通知》(浙编〔2013〕25号)精神,组建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启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同时停止使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月14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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