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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食通〔2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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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15 11:27:02  来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26
核心提示: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2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食药监食通〔2014〕5号
发布日期 2014-01-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02-24
备注 废止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2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13〕57号文件和《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进一步研究明确工作目标,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试点的范围、期限,按规定、按要求、分步骤予以实施。
 
  二、根据企业自愿原则,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检查的药店(包括零售连锁企业和单体药店),可按照《通知》要求和食品流通许可等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试点申请;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药店的申请,可选择3~5家规模大、信誉好、管理水平较高、能满足药品电子监管实施条件的药店进行试点,并按照《通知》要求和食品流通许可等有关规定及程序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发给《食品流通许可证》,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于发证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申请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药店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三、加强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药店的日常监管。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药店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作为评定药店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重要内容。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责令企业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应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强化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药店的销售责任。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总局、省局等有关规定,加强员工培训,完善规章制度,严控采购渠道,规范销售行为,明确销售责任,实行专柜储存、专人负责、专帐登记等制度,防止过期变质、误导夸大宣传,确保销售质量。
 
  五、加强信息沟通和情况报送工作。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于每年10月底前梳理汇总本年度试点工作情况,书面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14日
 地区: 江苏 
 标签: 销售 婴幼儿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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