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食监二〔2013〕25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召开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户会议,迅速传达贯彻,做好培训,于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设立销售区域、专柜、货架,并按规范标准完成检查验收。同时,每年12月1日前,将本年度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工作的情况,书面报送省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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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琼食药监保化〔2013〕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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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3-12-28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http://www.hifda.gov.cn/web/default/article_zxzx.jsp?articleId=31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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