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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3〕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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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06 04:12:47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624
核心提示: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项目93项,其中取消22项,下放64项,另有7项建议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后再予以公布;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20项。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字〔2013〕256号
发布日期 2013-12-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4/1/2/art_3883_4125.html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项目93项,其中取消22项,下放64项,另有7项建议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后再予以公布;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20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对涉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要按照立法程序抓紧办理;对涉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尽快组织修改。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加大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行政审批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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