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培训暨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的通知(沪工商消 (2013) 406 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培训暨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的通知(沪工商消 (2013) 406 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31 13:39:57  来源: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1832
核心提示:现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培训暨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工商消 (2013) 406 号
发布日期 2013-12-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s://www.sgs.gov.cn/shaic/html/govpub/2013-12-31-0000009a201312160008.html
   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培训暨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2月13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培训暨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于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部署,切实做好新《消法》的宣传贯彻和“3·15”期间各项活动,进一步推进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拓展范围,分类实施,切实加大新《消法》培训力度
 
  以学习贯彻新《消法》为契机,结合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创新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努力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一)培训范围
 
  1.各分局法制科、消保科、公平科负责人,各区县消保委秘书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2.投诉联网企业、联络点联络员以及经营者(特别是网络平台经营者)、消费者代表。
 
  (二)培训内容
 
  对内培训:注重专业性和指导性,主要为新《消法》解读、新《消法》对消费维权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工商部门应对措施、典型案例解读等。
 
  对外培训:注重通俗易懂,便于培训对象理解接受,主要为新《消法》的修改背景、修改原则、主要修改过程、重点内容。
 
  (三)组织实施
 
  2014年1月底前完成以下培训:
 
  1.市局开展的培训。
 
  (1)12月11日,对各分局法制科、消保科、公平科负责人及区县消保委秘书处负责人等开展专题培训。
 
  (2)12月下旬起,对重点企业(特别是网络平台经营者)、示范联络点联络员、消费者代表开展培训。
 
  (3)市消保委秘书处对投诉联网企业、维权志愿者、各区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开展培训。
 
  2.各分局对工商所、有关科室负责人及联络点联络员、辖区经营者代表等开展培训。
 
  二、丰富载体,创新形式,切实加强新《消法》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扩大公众知晓面,提高新《消法》的影响力,引导消费者树立文明、健康、节约、环保的消费理念。
 
  第一阶段:(2013年12月2日—2014年2月28日)
 
  1.制作新《消法》宣传海报、宣传手册和漫画展板,通过联络点等渠道进行张贴、发放、宣传。
 
  2.制作新《消法》宣传动漫片及公益广告,并在网络、电视、移动传媒、户外显示屏、楼宇显示屏等媒体播出。
 
  3.以本市传统媒体、新媒体和市消保委的自办媒体为载体,开展“文明消费,从我做起”大讨论,引导消费者养成文明消费的习惯。
 
  第二阶段:(2014年3月1日—2014年3月15日)
 
  4.“3·15”当日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座谈会。
 
  5.各分局、各区县消保委选择一个或多个联络点,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开展现场宣传咨询活动。
 
  6.“3·15”前后,在市局网站开展法律宣传,发布消费引导信息。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结合重点领域消费维权第一阶段的工作安排,加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认真抓好银行业、电信业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开展以手机专业市场、家电商场、超市卖场和网络平台为重点的手机等通讯产品的专项整治。
 
  (二)向社会发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情况、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公布2013年度投诉热点。
 
  (三)加强值班应急工作,确保央视“3·15”晚会转办件及“3·15”期间消费者投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地区: 上海 
 标签: 培训 消费者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