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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豫食药监法〔2013〕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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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27 10:44:24  来源: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95
核心提示:《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豫食药监法〔2013〕262号
发布日期 2013-12-24 生效日期 2013-12-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da.gov.cn/CL0248/11619.html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4日
 
  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统一制式服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用语规范、举止得体、方式得当,不得使用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告知执法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等。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回避。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时,不得干预行政相对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其陈述和申辩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注重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采取提醒、示范、协商、契约、建议、劝导等方式,指导行政相对人依法经营、依法办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正确行使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行为,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对其配合检查的行为表示谢意;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情绪激动或者有过激言行时,应当态度平和、冷静处理,避免激化矛盾;遇到阻挠、挑衅时,应当保持克制,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制作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并按照要求制作案卷。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各种馈赠、宴请以及其他消费性活动。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借款、借物、报销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主动改正错误,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因不当行政或违法行政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区: 河南 
 标签: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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