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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监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津质技监局食监〔2013〕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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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18 08:56:31  来源:天津市质监局  浏览次数:846
核心提示: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2013年第4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发布单位
天津市质监局
天津市质监局
发布文号 津质技监局食监〔2013〕634号
发布日期 2013-12-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jjj.gov.cn/html/xxgkmemu/gkggtz/16881.html
各区县质监局、滨海新区食药监局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2013年第4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各相关区县局要从大局出发,把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二、做好宣贯。各相关区县局要及时将本公告及《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2013年第43号)传达到辖区企业,监督其组织开展内部宣贯,使企业做到应知尽知。
 
  三、认真落实。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按照本公告附件2《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核查表》中的核查项目全面开展一次自查,并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局提交自查报告,对企业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区县局要在2014年5月31日前监督其整改落实到位。在此基础上,各区县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监督检查。
 
  四、请各区县局按照公告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2014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加盖公章后报市局食品处。
 
  联系人:陈学新        联系电话:27182058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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