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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要求的实施意见(津质技监局质监〔2012〕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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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18 08:42:20  来源: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102
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严格执行工业产品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制定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要求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津质技监局质监〔2012〕497号
发布日期 2012-09-10 生效日期 2013-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jjj.gov.cn/html/xxgkmemu/gkwj/16300.html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严格执行工业产品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对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的部分生产许可条件进行了相应的细化和量化,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
 
  根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在满足基本条件要求的同时,其生产场地、设备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二、特种劳动防护产品
 
  根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企业在满足基本条件要求的同时,其生产场地、设备应当符合附件2的要求。
 
  三、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已经受理的申请单位按照原评审要求执行。已取得行政许可资质的单位,在证书期满换证时,其有关条件应符合本实施意见要求。
 
     附件1.doc
 
     附件2.doc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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