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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流通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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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17 16:54:49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20
核心提示:《深圳市食品流通许可暂行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市监规〔2010〕4号
发布日期 2010-02-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zaic.gov.cn/zcwj/zh/zhlgf/201012/t20101221_1619073_15991.htm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食品流通许可暂行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食品流通许可暂行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含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注销、补证、换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57号发布)第二十条;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发布)第三条;
 
  (四)《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54号);
 
  (五)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的若干规定 》(粤工商消字〔2009〕418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1-4项;《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1项。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原件1份);
 
  6.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原件1份):食品经营的空间布局应体现出食品与非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明确的分区销售;操作流程中不应包含食品生产或加工行为;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原件1份);
 
  8.《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2项;本实施办法。
 
  (二)申请许可证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
 
  1.变更名称(含主体名称及地址名称)
 
  (1)《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属地址名称变更的需提交辖区派出所或居委会地址更名证明(原件1份)。
 
  2.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体除外)
 
  (1)《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委任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个体工商户不允许变更负责人,必须注销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重新申办。
 
  3.变更经营范围
 
  (1)《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原件1份);
 
  (4)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原件1份):食品经营的空间布局应体现出食品与非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明确的分区销售;操作流程中不应包含食品生产或加工行为;
 
  (5)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经营场所
 
  (1)《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原件1份);
 
  (5)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原件1份):食品经营的空间布局应体现出食品与非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明确的分区销售;操作流程中不应包含食品生产或加工行为;
 
  (6)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本实施办法。
 
  (三)许可证注销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本实施办法。
 
  (四)许可证补证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补证申请书》(原件1份);
 
  2.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许可证遗失的,需递交经营者在报纸上刊登证照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许可证更换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更换申请书》(原件1份);
 
  2.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许可证增减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增(减)申请书》(原件1份);
 
  2.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流通许可注销申请书》、《食品流通许可证补证申请书》、《食品流通许可证更换申请书》、《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增(减)申请书》、《食品流通许可撤回申请书》(见附表1-7),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scjg.gov.cn/)上免费下载。
 
  法律依据:《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实施办法。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一)享受市政府便利直通车服务的食品流通企业原则上应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企业也可选择向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提出申请;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和龙岗分局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申办的个体户除外)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分局各监管所;
 
  (三)其他食品经营主体的流通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法律依据:《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选择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直通车企业的许可申请,决定机关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其他食品流通主体的许可申请决定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法律依据:《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审核申请资料—→受理机关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整改所需时间除外)。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3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七项。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流通许可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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