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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重点品种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兰食药监〔2013〕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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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02 09:24:54  来源: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5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服务环节重点食品品种的监管,根据国务院食安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立即组织开展对各环节食品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进一步深化治理整顿工作,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重点品种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兰食药监〔2013〕215号
发布日期 2013-07-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zsfda.gov.cn/gzwj/201309/t20130902_260167.html
局属各单位、榆中、永登、皋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全国假羊肉、有毒有害肉制品、不合格食醋及皮蛋产品等性质恶劣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服务环节重点食品品种的监管,根据国务院食安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立即组织开展对各环节食品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进一步深化治理整顿工作,现就做好餐饮服务环节重点品种治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隐患,深化治理整顿
 
  各单位要结合重大活动保障工作、“五城联创”等工作开展全面的清理整顿工作,在餐饮环节深入广泛地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深挖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从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入手,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行业潜规则”性质的问题,重点排查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的产品,建立风险隐患清单,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二、强化重点监管,加强索证索票
 
  一是要按照市局《2013年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要点》切实强化对餐饮服务环节米、面、食用油、蛋、奶、肉类、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原辅料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凉拌菜、生食水产品、熟肉制品等重点加工品种的全过程监管,市局将安排对部分重点品种开展监督抽检。
 
  二是各单位要督促全市所有餐饮单位认真落实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的要求,加大餐饮服务单位重点品种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米、面、油、肉及调味品等重点食品品种的采购、索证索票管理,督促餐饮单位建立专人负责制,严格执行市局“1235”制度、食品原辅料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制度;按照《兰州市餐饮服务环节调味品采购、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醋、酱油等调味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在兰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区内向消费者公示《兰州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一览表》(附件1),对于使用自制火锅底料、自制调味料的,还应公示《兰州市自制火锅底料、自制调味料及自制饮料备案登记表》(附件2),如实记录加工自制调味料等所需主辅料、食品添加剂及其他成分。
 
  三是要加强与当地质监部门的协作,对当地调味品生产企业进行严格审核。目前市质监局已向我局提供部分合格调味品生产企业名单(附件3),各单位要督促餐饮单位与上述供货企业签订供货质量保证协议,并严查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标识标注不规范以及来源不明的食品,严防不合格食品原辅料流入餐饮服务环节。
 
  三、加大稽查力度,严查违法违规。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餐饮单位尤其是城乡结合部、远郊地区小型餐馆、小吃店、快餐店进行重点检查,严查餐饮服务单位米、面、食用油、蛋、奶、肉类、醋、酱油、调味品等食品原辅料的购进渠道、索证索票和台账建立情况;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肉及肉制品,严禁从私屠滥宰等非定点屠宰企业采购鲜肉;严禁采购和使用无任何标识、无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检验报告等有效索证索票证明材料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醋、酱油、食盐等调味品和散装油;严禁采购使用工业硫酸铜加工的皮蛋产品等;对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的,要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进行严厉查处。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大案要案等重要情况要随时上报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网格岗位责任制,务必抓紧做好此项整治工作,并请于2013年12月15日前将全年重点品种监管工作情况总结上报市局食品处。市局将对各单位治理整顿工作适时进行督查,凡发现未按照要求执行的或执行不到位的,将按照《兰州市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问责办法》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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