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兴文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兴府发〔2013〕15号)

兴文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兴府发〔2013〕1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02 09:31:02  来源:兴文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90
核心提示:兴文县就改革完善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实施意见,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布单位
兴文县人民政府
兴文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兴府发〔2013〕15号
发布日期 2013-11-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scxwx.gov.cn/template/default/news_detail.jsp?id=4028818242354b780142972dab6704c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39号)精神,为确保我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平稳运行、整体提升,现就改革完善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及原则
 
  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通过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有效整合监管职责,切实减少监管环节,明确和强化监管责任,不断优化资源配置,着力解决食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实现食品药品全程无缝监管,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更好地推动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应坚持适应需要、统一高效的原则,既要体现对食品药品监管力量的充实加强,又要确保工商、质监部门继续有效履行职责,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需人员编制问题;坚持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职能清晰、责任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协作联动机制;坚持既上下基本对应、又因地制宜的原则,全面落实职能、机构整合的要求,充实和加强基层工作力量,推进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整合原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公室和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责,重新组建兴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原县卫生局内设行政机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公室和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对全县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加挂“兴文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明确监管责任和分工。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成立“XX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乡镇长任食安委主任,下设办公室(“XX乡镇食安办”)设在乡镇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要明确1名领导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并在乡镇机关干部中明确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县农口各部门(农业、畜牧、水务)、卫生、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并切实履职尽责,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无缝衔接。工商、质监、城管、公安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密切协作联动机制。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
 
  (三)健全基层管理体系。根据兴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现状,结合工作需要和区域布局,按区域设立6个片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机构性质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行政机构。片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原则上按每所1—2名核定。片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实行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各片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分别落实1人进入对应乡镇食安委,具体负责在该乡镇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日常监管工作。从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的党组织书记、主任、文书中聘请一位担任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负责本村(社区)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工作,不断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以及工商、质监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充实监管执法力量。按区域设立6个食品药品稽查执法大队派出中队。派出中队区域布局原则上与片区监管所一致,与片区监管所合署办公。
 
  (五)整合检验检测机构。统筹做好我县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检测力量,整合县工商、质监等检验检测相关机构职能,组建县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六)落实监管执法编制。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川府发〔2013〕39号文件规定,“县(市、区)工商系统按核定行政编制总数14.5%左右的比例划转,质监系统按核定行政编制总数5%左右的比例划转”的要求,尽快落实好行政编制划转工作,同时,按照“编制随职责划转、人员随编制划转”及“现岗现职”的原则,将相关人员尽快划转到位。按照川府发〔2013〕39号文件中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按县(市、区)大队不少于15名核定”和“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所需编制不足部分,可从同级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或在同级空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中置换,并相应核销所置换的事业编制”之规定,充分考虑我县的调剂和置换能力,确保按照要求落实好我县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的核定工作。
 
  (七)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要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并切实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执法水平。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
 
  三、工作要求
 
  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事关重大,影响深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政府已经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我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工作。各乡镇、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相应的工作责任。
 
  (二)密切协作配合。县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工商、质监、经信等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部门和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有序衔接、运转顺畅。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工商、质监系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有关职能、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资产、档案等整合划转工作,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三)狠抓工作落实。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改革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确保职能机构整合、部门“三定”规定以及人员编制划转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委厅〔2013〕19号)的各项规定,做到纪律严明、执行有力。
 
  附件:1.兴文县食品药品基层监督管理所设置情况一览表
 
  2.兴文县食品药品稽查执法大队派出中队设置情况一览表
 
  兴文县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6日

附件1

兴文县食品药品基层监督管理所设置情况一览表

设立基层监管所名称

所辖区域

办公地点

备注

古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古宋镇非城区区域、大河苗族乡

古宋镇

县城城区区域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负责

 

太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太平镇、莲花镇

太平镇

石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石海镇、麒麟苗族乡、大坝苗族乡

石海镇

共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共乐镇、五星镇

共乐镇

僰王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僰王山镇、玉屏乡

僰王山镇

仙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仙峰苗族乡、九丝城镇、周家镇、毓秀苗族乡

仙峰苗族乡

附件2

兴文县食品药品稽查执法大队派出中队设置情况一览表 

设立派出中队名称

所辖区域

办公地点

备注

古宋食品药品稽查执法中队

古宋镇非城区区域、大河苗族乡

古宋镇

县城城区区域由食品药品稽查大队直接负责

 

太平食品药品稽查执法中队

太平镇、莲花镇

太平镇

石海食品药品稽查执法中队

石海镇、麒麟苗族乡、大坝苗族乡

石海镇

共乐食品药品稽查执法中队

共乐镇、五星镇

共乐镇

僰王山食品药品稽查执法中队

僰王山镇、玉屏乡

僰王山镇

仙峰食品药品稽查执法中队

仙峰苗族乡、九丝城镇、周家镇、毓秀苗族乡

仙峰苗族乡


    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地区: 四川 
 标签: 监管体制 流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5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