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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函〔201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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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29 16:01:19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3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函〔2013〕21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lj.gov.cn/wjfg/system/2013/11/26/010609555.shtml
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衔接工作,同时要对我省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对于应当取消和下放但一时还做不到的事项,要明确提出时间表,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推出,涉及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的,要提出修订建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总责,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并抓紧制定工作计划。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确定的相关项目进行认真研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职责提出落实意见。对国家取消的项目,要彻底清理省里相应的审批环节;对于国家下放的,明确留省级的,要做好承接准备;未明确留省级的,原则下放到市级或县级,对具体下放到哪一层级要提出具体意见。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全省第六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基础上,对《全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包括689项保留行政审批事项和72项省级初审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制定出进一步清理的工作计划。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除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外,还要对有关取消达标、评比、评估、表彰和相关检查活动,以及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出计划和安排。
 
  省政府办公厅为此项工作的总牵头部门,具体清理工作以省编办为主,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于2013年5月31日前将今年的工作计划和落实国务院国发2013〕19号文件的具体意见报省编办(联系人:宋雪莉、王海峰,联系电话:82650484,电子邮箱:hjbwbzfc@163.com)。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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