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尧都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尧区政办发〔2013〕117号)

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尧都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尧区政办发〔2013〕11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28 10:21:52  来源: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542
核心提示: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落实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实现生产经营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承担首负责任。
发布单位
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尧区政办发〔2013〕117号
发布日期 2013-09-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yaodu.gov.cn/contents/1253/8199.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尧都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于9月30日前报送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2228858 2228856(传真)
 
  电子邮箱:ydspaq@163. com
 
  特此通知
 
  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2日
 
  尧都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全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严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临食安协委办[2013] 1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落实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实现生产经营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承担首负责任;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与责任,强化监管,综合施策,全面提高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整治行动有序开展,区政府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张李平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郝百锁和区卫生局局长杜松勃担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局副局长郭文生担任。
 
  三、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分工
 
  (一)区卫生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婴幼儿配力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综合相关部门监管信息,对隐患提出预警,做好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
 
  (二)区畜牧兽医局:1、负责对生鲜乳收购站、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监管,强化监督检查。2、加强对生鲜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3、加强对奶畜养殖的规范指导和技术培训,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4、严格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生产经营准入和资质审核,加强日常监管。  5、强化对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交叉互检和巡查,坚决取缔不合格奶站和运输车辆。6、以抗生素、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为重点,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7、督促奶畜养殖者和奶站要全面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制度,严格饲料、兽药的科学使用和管理。奶站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要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制度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生鲜乳质量检验,防止不合格生鲜乳流入市场。8、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9、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原辅料使用备案制度,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的相关工作。
 
  (三)工商尧都分局:1、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环节的监管,强化对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行为。2、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经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并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3、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加大对包装、标签标识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证单等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严厉打击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标识、虚假宣传行为。4、严格监督经营单位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查验记录制度。5、加强对母婴用品专营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6、健全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7、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严格执行向供货者索票索证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8、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信息化管理,加快实现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
 
  (四)区药监局:1、负责对餐饮消费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2、加大对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3、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试行药店专柜销售。4、进一步细化对乳制品采购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
 
  (五)质监尧都分局:1、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环节的监管,加强对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行为。2、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参照药品管理的措施,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原辅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能力、人员素质条件、环境条件控制和自主研发能力等方面的要求。3、全面实施《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审核。4、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备案制度。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信息化管理,加快实现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5、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再审核再清理工作,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能达标的,坚决予以淘汰。6、及时公布并实时更新取得许可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产品名录,方便消费者识别真伪。7、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建和扩建项目的核准。8、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须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对原料乳粉和乳清粉等实施批批检验,确保原料乳(粉)质量合格。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销售记录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建立完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任何企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9、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
 
  (六)区经信局:1、负责组织行业协会,强化乳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落实乳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2、配合建立全国统一的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息数据库。3、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为试点,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的相关工作。
 
  (七)区科技协会:1、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知识和婴幼儿喂养知识的宣传教育。2、在媒体开办食品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
 
  (八)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受理、侦办有关部门移交的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问题涉嫌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犯罪行为。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2、负责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3、排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不安全因素,协助做好各类食品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4、明确居委会、村委会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安全责任,并纳入工作考核目标。
 
  四、工作安排
 
  (一)各相关监管部门均要制定本监管领域的乳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建立乳品质量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并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畜牧兽医、工商、药监、质监等部门在2013年10月底前均要集中开展一次乳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排查并依法取缔乳品非法生产经营的黑窝点,严厉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三)各监管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在2013年9月底前建立起乳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乳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度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认真部署并抓好落实。
 
  (二)各监管部门要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2013年12月23日前报送全年工作开展情况。
 
  (三)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和相关食品安全知识,普及乳品安全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识,引导群众科学消费,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对违法生产经营乳品行为予以曝光。
 
  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举报电话:2228858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