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兽药广告审查 |
项目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内容: | 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科学性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2.《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3.《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 4.《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 |
办事条件: |
1.《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五份(原件) 2.境内企业做企业形象广告的还需提供: 3.境内企业做产品广告的还需提供: 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 ③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 ④农业部批准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⑤其他涉及广告样稿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性文件 ⑥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4.进口兽药广告还需提供: ⑦非中文证明性文件的中文译文 |
办理程序: |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需要技术审查的,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方式: |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邮编:100125 收件人:兽医窗口 咨询电话:010-59191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