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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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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26 11:12:38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1971
核心提示: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进口商品种子的:是否具备从事种子进口业务的资格、进口的种子是否适宜在中国种植、质量是否合格,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是否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试验用种的:进口数量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项目名称: 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进口商品种子的:
   ① 是否具备从事种子进口业务的资格
② 进口的种子是否适宜在中国种植、质量是否合格
2.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是否有对外制种合同
3.进口试验用种的:进口数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颁布)

办事条件:

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申请进口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外经贸部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和进口试验用种的,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3.申请进口的商品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属于主要农作物的,应当通过品种审定
4.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进 (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②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和进口试验用种等非经营性农作物种子的除外)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④进出口贸易许可证(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及进出口贸易许可证)
⑤申请进口的种子属于主要农作物的,还应提交品种审定证书
⑥申请进口转基因种子的,还应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其他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邮编:100125

收件人:种植业窗口

咨询电话:010-59191810

 标签: 合同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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