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建议,经研究,现将浙江省地方标准《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部分指标作如下修改。
浑浊度/NTU≤1,总砷(As)/(mg/L)≤0.01,镉(Cd)/(mg/L)≤0.005,总α放射性/(Bq/L)≤0.5,溴酸盐/(μg/L)≤10。水源水水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
各地要严格依法监管,督促企业依法、依标准组织生产,确保食品安全。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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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浙卫发 [2013] 25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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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3-11-07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http://www.zjwst.gov.cn/art/2013/11/20/art_262_39814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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