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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标准《瓶装饮用天然水》的通知(浙卫发 [2013] 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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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21 04:41:59  来源:浙江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1255
核心提示:浙江省地方标准《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部分指标进行了修改。
发布单位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浙卫发 [2013] 259号
发布日期 2013-11-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jwst.gov.cn/art/2013/11/20/art_262_398140.html
 各市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2013年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建议,经研究,现将浙江省地方标准《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部分指标作如下修改。
 
  浑浊度/NTU≤1,总砷(As)/(mg/L)≤0.01,镉(Cd)/(mg/L)≤0.005,总α放射性/(Bq/L)≤0.5,溴酸盐/(μg/L)≤10。水源水水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
 
  各地要严格依法监管,督促企业依法、依标准组织生产,确保食品安全。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1月7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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