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58号)

关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5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15 09:33:37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3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经研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现发布关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许[2011]58号
发布日期 2011-04-11 生效日期 2011-04-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经研究,现对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的要求,原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载明行政许可在华责任单位的,申请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时,除按《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十一条提交申请补发的相关资料外,还应补充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企业出具的撤销原行政许可在华责任单位的情况说明及其公证书;
 
  二、原行政许可在华责任单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99)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