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等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式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2011年4月1日起受理的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申请,按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