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加强化妆品标识和宣称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35号)

关于加强化妆品标识和宣称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3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14 15:25:44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788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个别企业的化妆品违规标识和宣称为“药妆”或“医学护肤品”,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为规范化妆品的标识和宣称,加强化妆品日常监管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现发布关于加强化妆品标识和宣称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许[2010]135号
发布日期 2010-11-26 生效日期 2010-11-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个别企业的化妆品违规标识和宣称为“药妆”或“医学护肤品”,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为规范化妆品的标识和宣称,加强化妆品日常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标识和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的违规行为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之一,切实加强对化妆品标识和宣称的监管。
 
  二、要求化妆品经营单位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禁销售违规标识和宣称的化妆品。同时,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加强对消费者化妆品基本常识的宣传。
 
  三、对生产、经营在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违规标识化妆品的以及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的,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该下架的下架,该曝光的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撤销批准文号(备案号),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80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