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新商标法)已于2013年8月30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14 年5 月1 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新商标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管理职能,进一步推进我省商标战略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新商标法。新商标法立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从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对现行商标注册管理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在商标注册上,针对商标审查时限较长的问题,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明确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明确了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和电子申请的效力,简化了异议程序。在商标使用管理上,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在商标保护上,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增加侵权种类和惩罚性赔偿规定;加大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禁止恶意抢注。增加代理机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加大对代理机构监管力度等。对此,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统一思想,转变观念,严格依法履行商标管理职能,确保新商标法顺利实施。
二、做好新商标法的宣传工作。各级工商机关要将新商标法的学习和培训作为近期一项重要工作,统筹安排。一是组织工商干部自身加强学习,深入研究,要利用中心组学习、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等形式,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新商标法的精神;二是要深入企业,组织企业学习好新商标法,重点学习新商标法新修订的相关内容,特别是驰名商标的认定、使用、保护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指导企业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新商标法的专项学习与配套培训。三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新商标法修改的目的意义、修改的主要内容、实施时间,为新商标法实施营
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指导企业做好自查工作。新商标法正式实施还有几个月的过渡期,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力度,督促企业尽快更换商品包装、修改广告内容、消化现有库存,从根本上回归“驰名商标”的本意。要采取多种形式,指导企业开展商标使用情况自查,特别是督促辖区内现有驰名商标企业,对相应的标识、包装、广告等进行彻底摸排清查。一是对现有包装装潢印有“驰名商标”的,须在2014 年5 月1 日前使用完毕,未在规定时间使用完的包装装潢,到期要予以销毁,不得继续使用。二是对需新印制包装装潢的企业,特别提示其新包装不可再印有“驰名商标”字样,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三是对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的,在新商标法实施过渡期逐一告知、指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时进行修改或撤除,以免因违反相关规定遭受处罚。
四、做好商标监管执法工作。继续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地理标志为重点,查办一批有影响的案件,震慑违法分子。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要及时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大打击力度。要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监管,督促其遵章守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严厉打击商标代理行业违法行为。要积极推进商标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商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 年10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