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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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国办发[2013]8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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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3-08-21 | 生效日期 | 2013-08-2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进出口,其他 | |
备注 | http://wms.mofcom.gov.cn/article/xxfb/201309/20130900279911.shtml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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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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