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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琼食安办〔201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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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04 16:39:02  来源: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716
核心提示:现将《海南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海南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琼食安办〔2013〕58号
发布日期 2013-10-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ifda.gov.cn/web/default/article_zxzx.jsp?articleId=31645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食安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为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提高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领导机构
 
  成立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冯  鸣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食安办主任
 
  副组长:郭全茂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钟鸣明   省工商局副局长
 
  李治平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祖江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童淑敏   海口海关副关长
 
  陈修演   省委宣传部巡视员
 
  张韵声   省公安厅副厅长
 
  苗爱国   省财政厅巡视员
 
  王学钟   省商务厅副巡视员
 
  杨  俊   省卫生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食安办。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把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和企业首负责任,督促乳粉经营单位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创新监管手段,严打违法违规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三、重点任务
 
  目前我省尚无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供应奶站,重点要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和进口环节的质量安全整治。主要有以下十项工作任务。
 
  (一)规范经营许可。2014年2月28日前,制订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规范,明确项目许可和变更登记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依法进行处罚。(责任部门:省工商局)
 
  (二)落实企业首负责任。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必须购入和销售经政府监管部门批准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和列入监管部门公示目录的合格产品,实行专柜专区销售;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索票索证制度,如实建立进货台账。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的企业还应建立销售台帐,如实记录批发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处理;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防止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并做好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执行国家制定的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责任部门:省工商局)
 
  (三)试行药店专柜销售。2013年12月底前,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逐步推广到全省各市县。2014年3月31日前制订婴幼儿配方乳粉药店经营管理办法。(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强化流通监管。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母婴用品专营店为重点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查;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含药店)等实行每月抽查。重点检查内容:经营企业持续保持许可条件;对包装、标签标识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证单等监督检查;监督经营单位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查验记录;督促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责任部门: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强化进口监管。严禁从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出口商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在进口报检时应提交与进口产品生产日期、批次严格对应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检测报告,要严格执行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对距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予受理。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对无中文标签标识的产品,一律退货或销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不允许进口。发现进口商存在提供虚假报关材料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再受理向我省进口的报关申请。(责任部门: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海关、省工商局)
 
  (六)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风险监测和定期监督抽检。将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每季度定期监管抽检制度。每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覆盖我省市场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主要品牌。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互相通报。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检测机构复核,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责任部门: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有关监管部门要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进口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产品监督抽检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责任部门: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八)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查处未取得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行为。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取缔非法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黑窝点”。严厉打击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的走私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快审快判相关刑事案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九)构建社会共治格局。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媒体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对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和处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同时要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防止不实炒作。依法查处捏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行为。鼓励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科技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以及宣传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和喂养知识等方面工作。在媒体开办食品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责任部门: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完善相关保障。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检验检测和电子信息化管理等技术支撑能力的经费保障。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和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具备全检能力、省食品药品检验所5个分所具备常规检验能力、基层食品药品监督所具备快检能力。加强电子信息管理能力建设,推广国家有关部门研发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实现流通环节的全程监管,确保对产品能够快速辨别真伪。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督促经营单位取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营销的不合理收费。(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对本地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明确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的落实情况,根据本方案精神进一步抓好各项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列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依法落实各项监管及检验检测经费,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整治工作正常开展。主要责任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列出时间表,细化监管职责,落实监管力量。
 
  (三)加强协调配合。食品药品、公安、商务、卫生、工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相关规划,加快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省级监管部门要注意收集工作情况,做好工作总结,及时向省食安办报送相关信息,重大情况要抄报上级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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