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泸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泸县府发〔2013〕183号)

泸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泸县府发〔2013〕18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01 02:45:46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406
核心提示:泸县人民政府就改革完善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泸县人民政府
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县府发〔2013〕183号
发布日期 2013-10-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uxian.gov.cn/zwfw_xxlr.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018&wbnewsid=27527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39号)和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改革完善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
 
  改革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整合机构和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实现全程无缝监管,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和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职责调整与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
 
  整合原县食品安全办和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县工商、质监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责,重新组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原县食品安全办和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对全县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同时承担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加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1.将原县食品安全办的职责、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2.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农产品加工环节涉及食品安全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3.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和强制检验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4.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5.将县商务局承担的酒类流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6.将县卫生局贯彻实施药品法典、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明确监管责任和分工
 
  各镇人民政府对本镇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确保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落实到位,不留死角和盲区。县农业、畜牧、水务、卫生、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并切实履职尽责,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无缝衔接。县工商、质监、城管、公安等与食品药品安全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密切协作联动机制。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以及工商、质监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县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充实加强监管执法力量。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管理。
 
  (四)健全基层监管体系
 
  在各镇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派出行政机构,会同本镇人民政府共同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配备3名工作人员,其中: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派驻2名工作人员,镇政府调配1名工作人员。镇政府调配人员须为专职行政编制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其工资、津补贴、考核奖励等费用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承担。
 
  各镇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成立以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并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具体承担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和应急事故处置等工作。建立乡镇牵头组织,村(社区)协助,监管部门执法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在各行政村(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可由村干部或社区干部兼任);社(居民小组)设立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员(可由社长或居民小组长兼任),具体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其工作补助经费由各镇人民政府承担。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支持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工作。县委编办要根据工作职责科学规划人员编制并不断完善;县财政局要尽量解决好新单位成立后的经费保障问题;县人社局要在人员的补充上给予食药监系统更多的支持;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并切实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执法水平,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各镇人民政府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为食品药品监管所提供办公场地及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工作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做好我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工作。
 
  (二)协调配合,平稳过渡。县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县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部门和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有序衔接、运转顺畅。县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工商、质监系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有关职能、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资产等整合划转工作,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三)狠抓落实,确保进程。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具体改革方案,抓紧组织实施,确保职能机构整合、部门“三定”规定以及人员编制划转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认真研究制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三定”规定,并在10月25日前完成人员到位到岗、文件档案及资产移交,在10月31日前完成行政职能移交。从2013年11月1日起,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全县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四)严肃纪律,强化监督。机构改革期间,严格执行有关组织、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借改革之机违规调度资金、转移财产、突击花钱、私分财物、瞒报或虚报债权债务。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泸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5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各地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地区: 四川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0) 法规动态 (2746)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6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