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涉及食品流通许可的企业变更登记工作程序,统一行政许可工作标准,进一步落实政务服务便民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凡己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企业,其食品流通许可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述程序相应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事项:
一、发生下列事项的企业,应当先向工商营业执照原发照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自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食品流通许可部门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
(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负责人发生改变的。
(二)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
(三)主体类型发生改变的。
二、发生下列事项的企业,应当先向食品流通许可部门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并自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相应变更登记。
(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
(二)涉及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的经营范围发生改变的。
201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