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县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电[2007]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和保持市场稳定工作,确保市场供需平衡和价格稳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和市场稳定工作,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我县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价格和市场管理方面的问题。要结合本乡(镇)、本部门的实际,制定生猪生产养殖工作方案和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等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确保市场供应和社会稳定。
二、抓好生猪生产,保证猪肉市场供应。各乡(镇)、畜牧等相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鼓励扶持政策,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技术指导,做好疫病防治,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猪生产,减小生猪产业周期波动。要做好产销衔接,及时组织货源,增加市场投放,切实保证传统节日及日常猪肉市场供应。
三、加强猪肉等副食品市场监管和监测工作。物价、农委、畜牧、商务等部门要加强猪肉等副食品市场监测,及时发布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引导居民合理消费,在价格变动较大时,要启动市场价格和供求情况日报制度。商务、工商、畜牧、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加强对生猪屠宰环节的管理,严格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强化检疫检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严厉查处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囤积居奇、无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巡查,规范肉禽蛋等副食品交易环节的价格行为,严肃查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要发挥广播电视部门正面舆论的导向作用,客观报道猪肉等副食品供应市场和价格情况,及时公布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保证市场供应和稳定市场价格的措施,正确引导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客观看待市场价格变化,为保持猪肉等副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