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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通知(京卫食安标字(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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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0-21 09:24:09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45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计划》(卫办监督函〔2013〕362号)要求,结合本市情况,我局拟于10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发布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京卫食安标字(2013)9号
发布日期 2013-09-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fxxgk.beijing.gov.cn/columns/81/5/416432.html
   市疾控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计划》(卫办监督函〔2013〕362号)要求,结合本市情况,我局拟于10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关事宜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跟踪评价工作,了解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以及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为推进标准实施和提出标准修订建议提供科学依据。
 
  二、工作任务
 
  本市计划开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速冻面米制品》(GB19295-2011)和《生乳》(GB19301-2010)四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跟踪评价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由市疾控中心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相关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机构、检验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具体工作内容。
 
  三、工作内容
 
  采取问卷调查、现场调查、指标验证、专家咨询、企业代表座谈会、监管部门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开展跟踪评价工作,听取和收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产经营企业、检验机构及食品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和意见、建议。
 
  市疾控中心根据跟踪结果做出评价,形成跟踪评价报告并于12月底前报我局。跟踪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的跟踪评价情况;
 
  (二)数据分析及结论;
 
  (三)意见及建议。
 
  跟踪评价结果表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修订的,由我局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适时修订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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