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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2014年度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13]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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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0-15 08:55:51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935
核心提示:为做好2013-2014年度冬春蔬菜储备工作,保障今冬明春北方大城市蔬菜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发改经贸[2011]25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现发布关于做好2013-2014年度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发改办经贸[2013]2434号
发布日期 2013-10-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大连市、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做好2013-2014年度冬春蔬菜储备工作,保障今冬明春北方大城市蔬菜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发改经贸[2011]25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冬春蔬菜储备制度是“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北方大城市蔬菜保供稳价的重要手段。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从保供应、稳物价、惠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冬春蔬菜储备制度落到实处。
 
  二、完善工作机制
 
  有关大城市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冬春蔬菜储备制度,因地制宜确定储备品种、储备规模、收储方式、补贴标准、投放时机和价格等具体工作要求,其中储备规模应不低于城区常住人口5-7天的消费量。
 
  三、加大支持力度
 
  相关省(区)和大城市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大扶持力度,对承储主体在蔬菜储备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予必要的补偿,并积极利用农产品冷链等投资专项,对冷库和配送网点等冬春蔬菜储备设施进行重点扶持,调动承储企业的积极性。
 
  四、及时组织收储
 
  近期即将进入秋季大路菜集中上市期,相关大城市应抓紧制定收储方案,及时开展收储工作,保证按质按量完成收储任务。除落实政府储备外,也要鼓励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生产大户就地窖藏,以及具有一定消费规模的机关、学校和大型企事业单位食堂自建储备。
 
  五、强化督促检查
 
  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人口超过100万的大城市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及时将收储投放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国务院相关部门也将组成专题督查组,赴重点地区进行督查,保证北方大城市今冬明春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13年10月8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价格 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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