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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工商武字〔20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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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9-25 14:15:09  来源:天津市武清区工商局  浏览次数:2911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区食安办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严格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保证辖区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安全,我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清分局特制定关于下发《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津工商武字〔2013〕23号
发布日期 2013-07-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gsj.tjwq.gov.cn/system/2013/08/16/010298644.shtml
各科、所(队)、中心、协会:
 
  为认真落实区【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流通领域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现将分局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清分局
 
  2013年7月23日
 
  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食安办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严格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保证辖区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安全,我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各职能科、基层所在进一步摸清经营者底数的同时,认真落实好经营者第一责任制,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使全区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监管责任到位,行业自律意识增强,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参照药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加强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经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
 
  (二)落实经营者首负责任。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应当购入和销售经监管部门批准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和列入监管部门公示的合格产品,严格执行向供货者索票索证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严格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向中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出口商或其代理商和进口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备案。进口商必须保证其进口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报检时必须提供对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次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检测报告,严格执行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经营单位和进口商必须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制度和追偿制度,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赔偿。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强化监督监管。严格监督经营者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母婴用品专卖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宣传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严格实行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注册管理,严禁未注册企业向境内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严格审核报检资料,对进口报检时产品距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予受理。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对无中文标签标识的产品,一律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建立并实施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风险监测和定期监督抽检制度,抽检标准、程序和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加大打击惩处力度。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乳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表示、虚假宣传等行为。坚持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惩重处婴幼儿配方乳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发挥媒体的监管作用,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捏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行为。推动乳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支持消费者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知识和婴幼儿喂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媒体开办食品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
 
  (六)完善相关保障措施。加大扶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发展的力度,进一步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检测机构复核,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三、工作安排
 
  此次检查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即日起至7月31日为安排部署阶段
 
  1、分局明确相关科室工作责任、工商所明确监管片区、网格监管员的工作责任,制定并上报辖区婴幼儿配方乳粉具体实施意见,部署具体工作任务。
 
  2、网格监管员向工商所、工商所向分局,采取适当形式逐级签订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状。
 
  3、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开展调查,进一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
 
  (二)8月1日至8月31日为集中检查阶段
 
  1、与经营者签订承诺书,并组织辖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督促其合法经营。 2、集中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检查工作。对全区流通市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逐户进行排查,检查过程要记录在案,留档备查。
 
  3、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案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立即查扣封存,逐一登记造册,对经营者给予严厉打击和处罚。
 
  (三)9月1日至9月20日为督查验收阶段
 
  1 、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有针对性地开展“回头看”活动,及时发现、消除隐患。 2、分局对工商所进行验收,确保清查工作干净彻底,并对清查工作进行抽查。
 
  (四)9月21日至9月30日为总结上报阶段
 
  收集汇总专项检查的数据,总结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四、组织领导及分工
 
  按照区食安办及分局领导的安排部署,分局成立以一把局长为组长、主管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执法科所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设在食品科。
 
  (一)食品科: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推动及督促,宣传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知识,严把流通许可核审,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督促其进行自查自纠,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及时总结、上报相关情况。
 
  (二)工商所:各工商所按照网格化管理责任到组到人,每个网格责任人要对工商所所长负责,所长要对分局领导负责,逐级签订责任书。对发现有问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及时与分局食品科联系上报,做好相关问题的处理工作,做到一级为一级负责,层层处理留痕迹。 (三)注册科:负责把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资格准入关,严格审查申请材料,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四)企业监管科:负责依法依职责取缔无证、无照等违法生产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主体资格进行清理整顿。
 
  (五)消保科(12315):负责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受理分拨和跟踪督办工作。
 
  (六)检查支队、公平交易科:负责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案件查处,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七)法制科:负责专项检查执法行为及案件查处的指导、监督。
 
  (八)纪检科: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效能督察,对失职、渎职行为调查核实,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人的责任。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群众高度关注。各相关科室要本着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立即行动,采取有效措施,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相关科室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对在专项检查中不认真负责,敷衍了事,失职读职、瞒报漏报而导致出现问题的,要逐级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未签订承诺书的要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
 
  (三)深入排查,监督销毁。各相关科室要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可能隐藏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场所进行重点清查,不漏掉一户,对发现不合格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相关产品,一律依职责就地封存,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销毁。
 
  (四)严把准入门槛,强化源头治理。各所与经营者签订承诺书,明确承诺不购入、不存有、不使用、不经营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严格自律、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要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质量意识。
 
  (五)强化舆情监测,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重视各类举报线索,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29587945)。
 
  (六)加强协作机制,做好信息报送。各相关科室要注重收集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分局食品科。同时,加强与公安、质监、卫生等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对工作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风险信息要及时通报,协力处置,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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