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婺城区、金东区、兰溪市、永康市、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卫生局,市区各医药连锁经营企业、医药批发企业、单体药店、保健食品批发企业:
现将《金华市药店经营保健食品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金华市药店经营保健食品意见(试行)
根据金华市食品安全大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金华市食品安全大整治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金食安组〔2012〕1号)、金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金食安委〔2012〕3号)和《金华市2012年药店经营保健食品专项整顿工作方案》(金药监保〔2012〕5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经营秩序,规范药店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特制定本意见。
一、落实企业保健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批发企业领导班子应确定专人负责保健食品经营工作,并研究保健食品经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顿规范提高的措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批发企业应落实所属各门店经营保健食品的责任,明确责任人;单体药店负责人即为该药店保健食品责任人。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批发企业确定的保健食品经营业务负责人,负责总部保健食品经营的人员管理、质量管理和规章制度的执行,以及所属连锁直营、加盟门店的保健食品规范经营指导。
三、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要求做到专人管理、专区销售、专册登记、专档管理。应建立专人负责制和销售人员管理制度;建立保健食品销售专区,区域划分明显,标志清楚,销售专区内不得摆放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建立保健食品专用台帐,进行专册登记;建立保健食品供应商专门档案;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加盟店经营的保健食品原则上由总部统一管理。
五、药店应建立保健食品文号查验、标签说明书对照、商标核实、广告内容查对等制度。
六、药店应建立保健食品产品质量报告制度。药店在保健食品经营过程中,如发现有套用、冒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与批准证书内容不一致;产品的名称与批准名称不一致;产品加贴批准商标外的其他商标;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与审批或备案的内容不一致;宣传资料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情况的,须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药店应建立保健食品销售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保健食品销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做到有计划、有师资、有内容、有记录。
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批发企业总部应定期对门店进行本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并有检查记录。
九、本意见适用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门店、批发企业下属药店和单体药店。
十、本意见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