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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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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9-16 15:18:05  来源: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2062
核心提示:由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形态复杂和法律法规滞后,各地实施食品流通许可中,不时遇到界线不清、把握不准、规定不明、无所适从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市工商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许可工作提出意见。
发布单位
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01-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z315.gov.cn/ganzhou/ldxz/20120417/196035.html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依法履行食品流通许可职责做了大量工作,食品流通许可条件和程序初步得到规范。由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形态复杂和法律法规滞后,各地实施食品流通许可中,不时遇到界线不清、把握不准、规定不明、无所适从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市工商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许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把握食品流通许可对象范围
 
  (一)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二)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获得食品流通许可。
 
  (三)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企业仅分支机构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该企业可以不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五)下列食品流通经营行为,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1、在网吧、话吧、氧吧、棋牌、报刊亭、电影院、游戏室、住宿宾馆等场所销售食品的;
 
  2、在机场、码头、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铁路所属站段围护设施结构地域以外销售食品的;
 
  3、采取仓储配送方式或互联网销售等方式,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
 
  4、餐饮服务者设立单独场所对餐饮消费者以外的人销售非自己生产的食品的。
 
  (六)从事下列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1、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的;
 
  2、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
 
  3、餐饮服务提供者向顾客提供配餐食品的;
 
  4、销售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保健食品的;
 
  5、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不直接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
 
  (七)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等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生产或餐饮服务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或餐饮服务的,工商机关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赣府发[2008]16号)的相关规定,及时将已掌握的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及时书面告知(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单位)。
 
  二、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事权划分
 
  (一)食品流通许可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
 
  (二)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
 
  (三)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
 
  (四)许可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工商分局(所)以该许可机关的名义,具体负责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现场核查和发证工作,并予以公告。
 
  (五)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属市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的,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由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
 
  (六)为方便申请人,各县(市、区)工商局可以将食品流通许可与工商执照注册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原则和公示规定
 
  (一)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许可机关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
 
  1、《食品流通许可证》办证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2、办证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3、《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示范文本;
 
  4、许可机关的通信地址、咨询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
 
  四、严格把握食品流通许可的条件
 
  (一)从事食品流通经营,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场所与有毒物质(农药、化合物、气体等)的生产或产生作用的场所保持安全的距离,处于废水、废气、有机废物、排污、垃圾堆放处理、粉尘等污染源影响范围之外;
 
  2、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3、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4、食品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
 
  5、有仓储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二)从事食品流通经营,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
 
  2、有相应的防鼠、防虫设施,不得使用药物灭鼠、灭虫;经营散装食品还必须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等设施;
 
  3、经营散装食品应配有洗手设备和存放垃圾的密闭容器;
 
  4、大中型商场、超市应设置更衣间,并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从事食品流通经营,应当具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1、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及记录、批发销售记录、食品贮存管理、食品卫生保障、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定期健康检查、内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等内容。
 
  (四)从事食品流通经营,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并符合下列要求:
 
  1、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摆放并有明显的分隔标志牌;
 
  2、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接触食品的人员、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3、食品不能与有毒有害物质(农药、化学危险品等)同店经营。
 
  (五)从事食品流通经营,不得同时经营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五、准确核定食品流通许可事项
 
  (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负责人以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二)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四种类别核定。登记注册部门核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时,按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定的方式和经营项目核准。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新增食品流通许可项目的营业执照期限低于3年或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低于3年的,按照营业执照期限或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核定。企业分支机构核定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能超过该企业的有效期限。
 
  六、明确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一)新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所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使用权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经营食品类别申报表;
 
  9、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涉及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1)变更名称的,应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新场所的场地使用证明、新场所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改变后的经营场所,已不属于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到改变后的经营场所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办理档案迁移手续。
 
  (3)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相关决议或证明,以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经营者的,可以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负责人,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4)变更许可范围的,涉及食品类别改变的应提交新的食品类别申报表,涉及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改变的应提交新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三)食品流通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五)申请延续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作废声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七)申请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刊登的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八)食品经营者《卫生许可证》到期、变更原《卫生许可证》许可事项、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重新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九)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新设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或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或分支机构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或盖章。
 
  (十)申请人办理食品流通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十一)凡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七、严格遵守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工商局或经委托的工商分局(所)提交申请材料。
 
  (二)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申请。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
 
  (三)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书面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当场未告知的,应当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视为受理;收取申请材料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据。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或当场更正了错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6、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7、许可机关决定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1、申请经营乳制品、散装食品或者经营项目增加乳制品、散装食品的;
 
  2、经营乳制品、散装食品变更经营场所的;
 
  3、药店兼营食品的;
 
  4、被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的;
 
  5、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
 
  6、许可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五)因遗失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六)进行现场核查时,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到现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许可机关可以委派工商分局(所)进行现场核查。
 
  (七)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核查情况,如实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1、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的,签署建议准予许可的核查意见;
 
  2、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的,签署建议不予许可的核查意见。
 
  (八)《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应由现场核查人员、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核查人员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九)对申请人直接到许可机关提交的申请或者对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以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符合许可条件、许可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申请材料原件,并且提交的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一致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许可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或者提交的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按新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办理。
 
  (十一)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件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驳回申请通知书》。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八、加强食品流通许可监督检查和信息通报
 
  (一)食品流通许可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登记簿,供公众查阅。
 
  (二)食品流通许可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电子台账,内容应当包括许可对象的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许可范围、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机关、管辖分局(所)、申请人申报的食品类别等内容,并每月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最新的食品经营户汇总电子台账。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机构应当将核发、变更、撤销、注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名单,及时告知企业监管机构。
 
  (四)企业监管机构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是否届满。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及时通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机构,由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办理许可证注销、吊销手续,并将注销、吊销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
 
  (五)工商分局(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者的日常巡查,对食品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理、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六)许可机关决定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事由,并依法告知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下级工商部门要将本辖区食品流通许可证撤销、注销、吊销等情况定期汇总上报给上一级工商部门。
 
  (八)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依照本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开展食品流通许可和监督检查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切实加强证书文书印制和档案管理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和相关文书,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样式,由省工商局统一组织印制。市工商局制定的有关文书(附后),由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印制。
 
  (二)食品流通许可机关应按照审批权限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食品流通许可档案按户立卷,变更、延续、换发和注销等业务作为附卷,归入食品流通许可档案主卷一并存放和保管。档案按照“谁受理,谁收集,谁整理”的原则收集、整理和立卷,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由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管理。
 
  (三)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的归档材料要齐全、完整,字迹清晰,装订整齐。要按顺序逐页编码,页码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空白面不编号,并根据编码顺序填写目录。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吊销等资料分件归档,分别记录件号。档案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损毁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资料。借阅、抄录、携带、复制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1、卷宗封面、目录;
 
  2、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3、受理通知书;
 
  4、名称材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7、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8、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9、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身份信息表;
 
  10、经营食品类别申报表;
 
  11、现场核查表(已经进行现场核查的);
 
  12、新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13、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六)食品流通变更许可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1、卷宗封面、目录;
 
  2、变更申请书;
 
  3、受理通知书;
 
  4、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5、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6、新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7、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七)食品流通注销许可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1、卷宗封面、目录;
 
  2、注销许可申请书;
 
  3、受理通知书;
 
  4、《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5、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
 
  6、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八)食品流通撤(吊)销许可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卷宗封面、目录;
 
  2、撤(吊)销文书及送达回证;
 
  3、《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4、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九)延续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1、卷宗封面、目录;
 
  2、延续许可申请书;
 
  3、受理通知书;
 
  4、食品流通许可审核意见表;
 
  5、指定(委托)书(委托办理的);
 
  6、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7、新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8、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十)食品流通许可证补办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1、卷宗封面、目录;
 
  2、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3、受理通知书;
 
  4、食品流通许可审核意见表;
 
  5、指定(委托)书(委托办理的);
 
  6、在报纸上刊登的作废声明;
 
  7、新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8、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十一)食品流通许可撤回申请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1、卷宗封面、目录;
 
  2、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
 
  3、指定(委托)书(委托办理的)。
 
  十、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调研和创新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调研和创新,对遇到的实际问题,要按照履行职责不缺位、不越位的原则,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范围内,创造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及时与市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联系。
 
  附件:食品流通许可参考文书: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供申请人参考)
 
  2.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3.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供申请人参考)
 
  4.经营食品类别申报表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身份信息表
 
  6.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迁移申请书
 
  7.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8.食品流通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9.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
 
  10.食品流通许可审核意见表
 
  11.受理通知书
 
  12.不予受理通知书
 
  13.驳回申请通知书
 
  14.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应补交的材料通知书
 
  15.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目录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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