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3]24号)

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3]2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9-13 09:52:16  来源: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4378
核心提示: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上海市卫生局制订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实订。
发布单位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卫监[2003]24号
发布日期 2003-05-29 生效日期 2003-09-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mec.gov.cn/attach/xxgk/1473.htm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以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经研究我局决定对H94年制定发布的《上海市中小学校食堂卫生基本要求》进行了修定并更名为《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兑现将修定的《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食堂设置)
 
  学校应根据就餐人数合理规划设置食堂数量,就餐人数超过2000人的学校应分设若干个食堂。
 
  第四条(基本条件)
 
  食堂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食堂应当距倒粪站、垃圾箱、公共厕所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扩散性污染源10米以上。
 
  第五条(布局和建筑设置)
 
  食堂应按照生进熟出的原则合理布局,防止生熟食品交叉污染。食堂应设有食品原料储存、原料初加工、烹使加工、备餐(分装、出售)、用餐、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等相对独立的专用场地,其中备餐间应单独设立。
 
  幼儿园食堂面积应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DBJ 0 8-4 5J 5)的有关规定。
 
  中学(包括职技校、中专)、小学食堂厨房总面积应符合《中小学校建设标准》门BJ 0 8A 5J 0“)的有关规定,其中中学食堂备餐问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18”,小学食堂备餐间面积不得少于儿d。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厨房总面积不得少于170旷,其中备餐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30旷。
 
  中学学生人数大于1400人;小学学生人数大于1125人,学校食堂应相应增加厨房各专用场地使用面积,并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第六条(设施和设备)
 
  食堂应建有通畅的污水排放系统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配备分别存放生熟食品的专用冰箱或者冷库Z配备足够的工具、容器;安装机械通风设备。
 
  食堂各专用场地应配置以下设施:
 
  (一)食品原料储存场地应当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建有有效的防鼠、防蝇设施。应分别设有主食、副食品和调味品置放区域,各区域应相对独立。
 
  (二)原料初加工场地应分别设有蔬菜、水产品、禽肉类等食品清洗池、切配加工操作台,并有明显标志Z 设有存放废弃物的容器。
 
  (三)烹好加工场地的灶台和蒸饭间应当安装有效的排气罩;应当设有烹好时放置生食品(包括配料)、熟制品的操作台或者货架。
 
  (四)备餐间应设有二次更衣设施、空调、备餐台、能开合的食品传递窗及清洗消毒设施,并配备紫外线灭菌灯等空气消毒设施。紫外线灯安装应距地面2.5米左右,安装数量以1…矿计算。备餐间排水不得为明沟。
 
  (五)用餐场地应设有就餐桌椅、餐具存放和洗刷、洗手等设施,并应置有存放活脚的容器,就餐出入口应有防蝇设施。
 
  (六)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场地应配备专用清洗池,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水池;配备餐具工用具专用保洁柜。
 
  第七条(建筑设施卫生要求)
 
  墙壁(含天花板)围护结构的建筑材料应具有耐腐蚀、耐酸碱、耐热、防潮、无毒等特性,表面平整无裂缝,应有*5米以上(备餐间应到顶)的瓷砖或其他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原料初加工和烹任加工场地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工一2%的坡度。
 
  食品清洗池、餐具工用具清洗和消毒池应使用耐腐蚀、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成。
 
  存放废弃物的容器应加盖,并具有防渗漏、防破裂、、易清洗的特性O
 
  第八条(采购)
 
  学校食堂必须向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禁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采购食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索证验证,严格查验食品质量和定型包装食品标签,并建立台帐制度。采购豆制品和肉类食品时必须分别核查“上海市豆制品送货单”和检验检疫证明。
 
  第九条(储存)
 
  食品原料储存场地应由专人管理,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个人生活用品Z 建立食品入库、出库和日常性查验制度。
 
  食品入库前必须严格验收,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不得入库;验收之后认真作好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品名、供货单位、数量、进货日期、感官性状和标签检查情况;食品出库时必须查验其感官性状和保质期;日常性查验应重点检查食品变质(包括霉变、腐败)、包装损坏及保质期到期等情况,发现存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应及时进行处理。
 
  食品储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至少15厘米)存放,储存的食品应标明进货日期,出库食品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冰箱(冷库)内温度应符合食品储存卫生要求。
 
  第十条(初加工)
 
  食品原料初加工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场地整洁,加工前应当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质量,发现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等有碍食品卫生的,不得加工;
 
  (二)蔬菜切配前应先冲洗,浸泡10分钟以上,再经充分冲洗。禽蛋类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肉类、水产品类与蔬菜类食品原料的清洗必须分别在专用清洗池内进行;
 
  (三)切配加工必须在专用操作台上进行。切配加工后的食品原料应当保持整洁,放在清洁的容器内,并置放于货架或垫仓板上。当天切配的食品原料应当天烹调加工;
 
  (四)荤、素食品原料的盛放容器和加工用具应严格进行区分,并有明显标志。使用后应洗净,定位存放。
 
  (五)及时清理加工后的废弃物;并做好台面和地面的清洗。
 
  第十一条(烹任加工)
 
  烹位加工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烧煮或配料前应严格检查待烧煮食品原料的卫生质量;食品应当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得低于乃℃;
 
  (二)烹任后熟制品必须盛放于专用容器内,并在相应的操作台或者货架上临时放置。
 
  第十二条(供应)
 
  烹调好的食品应当在备餐间存放。烹调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5℃或低于10oC的条件下存放。分餐应当在备餐间内进行,禁止在用餐、教室等场地分餐;在用餐场地外就餐的,应在备餐间内分装成盒装密封的单人份再供应。
 
  学校食堂向校外(包括分校)供应盒饭的,其卫生要求必须符合《上海市盒饭卫生管理办法人
 
  供应后剩余的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隔夜。隔餐的食品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卫生和培训)
 
  食品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个人卫生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食堂卫生管理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卫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履行管理职责。
 
  学校应开展对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许可证管理)
 
  学校食堂(包括学校自办食堂和承办食堂)必须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分设食堂的应分别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加工供应食品。加工供应食品必须按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定的范围进行。
 
  第十九条(外购课间点心)
 
  外购糕点、奶等课间点心的学校必须向取得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并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备查验。
 
  学校应当设有课间点心暂存场地,暂存场地必须保持清洁,具有自好的捕风,设施,并指定专人做好日常性保洁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自身管理)
 
  学校应实行主管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做好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工作,定期组织对学校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学校应加强内部自身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按照学校制订的岗位责任制原则细化各岗位责任,并责任到人。学校医务室(保健室)应加强对学校食堂卫生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
 
  第二十一条(应急措施)
 
  学校在食品加工、供应过程中或用餐者在用餐时发现食品感官性状异常或有变质可疑时,经确认后,应立即撤收处理该批全部食品。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卫生和培训)
 
  食品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个人卫生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食堂卫生管理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卫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履行管理职责。
 
  学校应开展对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许可证管理)
 
  学校食堂(包括学校自办食堂和承办食堂)必须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分设食堂的应分别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加工供应食品。加工供应食品必须按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定的范围进行。
 
  第十九条(外购课间点心)
 
  外购糕点、奶等课间点心的学校必须向取得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并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备查验。
 
  学校应当设有课间点心暂存场地,暂存场地必须保持清洁,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并指定专人做好日常性保洁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自身管理)
 
  学校应实行主管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做好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工作,定期组织对学校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学校应加强内部自身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按照学校制订的岗位责任制原则细化各岗位责任,并责任到人。学校医务室(保健室)应加强对学校食堂卫生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
 
  第二十一条(应急措施)
 
  学校在食品加工、供应过程中或用餐者在用餐时发现食品感官性状异常或有变质可疑时,经确认后,应立即撤收处理该批全部食品。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应立即停止食品加工、供应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卫生医疗机构救治病人Z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卫生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中毒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二十二条(卫生监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对中小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上海市中小学校食堂卫生等级计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监督和评分,并及时公布等级评定结果。
 
  第二十三条(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实订。
 
  第二十五条(废止)
 
  1994年上海带卫生局发布的《上海市中小学校食堂卫生基本要求》(沪卫防肝4)笛100号)同时废止。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