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经委关于印发《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沪经办(2003)550号)

上海市经委关于印发《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沪经办(2003)55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9-13 09:50:32  来源:上海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信息网  浏览次数:1541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商务部和市政府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要求,加强本市食品加工和流通管理,保障市民食品消费安全,结合市经委的工作职责,我们制定了《市经委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现发布关于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方案。
发布单位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经办(2003)550号
发布日期 2003-08-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ian.gov.cn/nyspaqWeb/News/SHFG/2003926111856671.htm
  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商务部和市政府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要求,加强本市食品加工和流通管理,保障市民食品消费安全,结合市经委的工作职责,我们制定了《市经委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商务部和市政府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总体要求,坚持整治与建设结合、当前与长远结合、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推进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建立起与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食品流通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市民食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
 
  1、生猪屠宰场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十五”规划实施,压缩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猪屠宰场20家,重点整治8家屠宰量较大的近郊屠宰场,(过渡期)每个区县原则上保留1-2家生猪屠宰场,2003年内启动建设1家现代化大型屠宰场。
 
  2、豆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压缩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的豆制品加工厂(郊区自产自销除外)20%。内环线以内豆制品加工厂基本关闭;“两环”(内外环线)之间的豆制品加工厂基本达标:重点推进建设5家规模化品牌龙头企业,严历打击城郊结合部无证无照豆制品加工厂。
 
  3、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水产品市场安全监督,扩大安全检测覆盖面;完善以水产批发市场为实施地、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的三级安全监管网络,根据市场经营品种和特点确定自检、抽检指标,确保市场流通水产品安全。
 
  三、工作重点
 
  1、严格市场准入,实施产销规模化对接管理。抓住屠宰场和批发市场两个加工流通重要环节,提高市场的准入标准,抓住商品进货质量关,按照市政府第127号令要求,加强市场规范管理,提高市场交易管理水平。
 
  积极推进本市肉类和蔬菜等主要食用农产品产销企业的规模化对接,制定产、加、销企业市场准入条件标准,鼓励和促进符合条件的产加销企业实施“场场对接”(生猪饲养场与生猪屠宰场、生猪屠宰场与肉类批发市场)和“厂场对接”(豆制品生产厂与超市、大卖场),建立以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的新型产销关系,形成食用农产品安全链,加速培育—批产业化、规模化品牌企业,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安全。
 
  2、严格规范标准,强化达标验收。根据《家畜屠宰场设置规刊》和《豆制品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按照屠宰场和豆制品专项整治方案工作目标,严格按照国家屠宰场设置标准条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和本市豆制品生产加工标准(《上海市豆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组织有关的行业协会、中介认证机构对各区县实施方案中暂保留的生猪屠宰场、豆制品加工厂实施达标验收,不能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及区县方案中不予保留的场、厂坚决实施强制关闭。
 
  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全市实施方案,“以块为主”制定区县具体实施方案,切实覆行区域内食品流通安全的监管职责,加强领导,负责推进。
 
  根据家畜屠宰场规划的实施要求,现有屠宰场许可批件有效期至2003年12月底到期,生猪定点屠宰场需经达标验收合格后,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3、强化流通检测,严把食品市场质量关。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安全检测网络建设,完善检测程序和制度,提高肉类、蔬菜、豆制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水平;继续督促和推动食品企业进一步加大产品自检力度,妥善处理不合格产品;实施分类监管制度,对规模经营品牌产品实施免检、基地场产品实施抽检、外地批发市场产品实施复检、散户产品实施严检;继续加强政府监督检测和检查,加强重点环节和商品执法监测检查,凡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要强制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严把食品市场质量关。
 
  全国“三绿工程”试点单位和创建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本单位上市销售食品卫生质量的安全监测,迎接全国三绿工程办公室年内组织的专项检查。
 
  4、加快流通安全示范企业(市场)建设,大力推进连锁超市扩大生鲜食品经营。一是大力推进食品流通安全示范企业的建设。在去年建立642家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示范单位的基础上,今天再建立80家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经营示范企业,发挥示范企业的模范带头作用,加快形成食品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的氛围,提高食品行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准,提高示范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二是提高市场组织化程度,积极推进食品流通改革。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鼓励和推动社区超市、大卖场和折扣店扩大生鲜食品连锁经营,支持国际品牌和国内著名企业进入本市发展食品连锁经营,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安全、卫生的食品。三是继续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信息化和规范化建设,健全食品流通安全可追溯制度,提高食用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运行水平。
 
  5、继续推进食品加工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加快与国际接轨步伐。完善食品加工标准和操作程序,推进食品加工企业质量认证体系建设,运用GMP(良好食品生产规范)和HACC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技术)等产品质量管理方式,实施食品质量全程监控。今年重点推进30家食品加工企业通过HACCP质量认证,加快肉类商品和豆制品冷链建设。
 
  6、建立流通安全信息网络,加强食品流通诚信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本市食品流通安全的监管水平,逐步形成信息化、社会化的食品流通安全监管机制,今年年内要运用信息技术,初步实现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全程化、网络化管理和监控,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传媒手段,强化社会化监督管理;积极开展行业诚信教育,建立健全行业诚信服务体系,逐步形成行业失信惩戒机制,对违规经营行为记录在案,公示社会,起到警示作用。
 
  四、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政府商业流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人和机构,按照“组织在区县、落实在街道(乡镇)”的精神,加强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有关行业协会和商业企业要主动配合,针对工作方案积极做好自我检查和督促工作,认真落实食品放心工程各项工作任务。
 
  各区县商业主管部门、市属商业集团公司、行业协会每个月将本部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情况向市经委书面报送一次,重要情况及时汇报。
 
  2、明确目标,积极推进。按照总体目标分阶段实施的精神,各部门要根据各专项整治工作的阶段目标任务,贯彻“两手抓”(一手抓整治,一手抓建设)的工作方针,在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抓紧开展各项整治和规范工作,有序实施,严格督促、检查,及时沟通,做好与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卫生、质监和农业部门的配合工作,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以高度负责精神,组织实施好各项具体工作。
 
  3、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各部门、各地区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要求,适应特大型城市不断发展的需要,研究新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与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目标相适应,围绕2010年举办世博会的要求,加强队伍建设,改进管理方式,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效率。
 
  五、工作进度
 
  今年本市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时间节点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上旬),动员部署阶段。按照全市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会议要求,各区县流通主管部门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9月中旬至11月),组织实施阶段。各区县按照全市总体工作目标和方案要求,根据各自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集中力量抓紧抓早组织实施,至11月底基本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第三阶段(12月份),检查验收总结阶段。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各有关部门会同县政府进行重点抽查,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全面完成。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922)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18)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