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2009年9月我厅下发“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闽卫法监〔2009〕150号),对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有关程序和要求作了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工作,提高效率,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八条修改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一)企业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专家审查单(表样附后)。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原《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再作要求。
二、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90号)对于申请新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者,未能提供本通知第一条第(四)项材料的,可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注明“本拟设立企业为食品生产企业”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后,申请备案。
对于准备扩大生产经营范围、申请增加食品生产经营项目的非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企业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执行。但在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应注明“本企业拟增加食品生产项目”并盖章确认。
三、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生产企业,由委托方或者受托方申请备案的,应当在标准文本中注明委托或受托的关系,写明受托方或者委托方的单位名称和地址。
由委托方或者受托方申请备案的,除按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双方的委托协议、受委托方或者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省卫生厅成立企业标准审查专家组,负责对部分有争议的企业标准进行审查。需要由专家组进行会审的标准,省卫生厅将根据需要通知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和延长15个工作日的备案工作时限。对个别争议较大或者疑难的企业标准,经报请省卫生厅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再延长备案工作时限。
附件: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专家审查单
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