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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变更或再注册事项后产品新旧标签有效性问题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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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8-05 05:33:25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浏览次数:8172
核心提示:为做好保健食品注册与日常监管的衔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对于变更或再注册已批准的产品,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可按照原批准内容组织生产使用符合要求的原标签说明书,其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此后,应严格按照新批准内容组织生产,并使用新的标签说明书。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46号
发布日期 2013-08-05 生效日期 2013-08-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变更或再注册事项后产品新旧标签有效性问题的请示》(食药监办〔2013〕1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做好保健食品注册与日常监管的衔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对于变更或再注册已批准的产品,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可按照原批准内容组织生产使用符合要求的原标签说明书,其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此后,应严格按照新批准内容组织生产,并使用新的标签说明书。

  此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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